岳阳地区为湖南省从1964年至1986年存在过的准行政区——地区,其称谓经历过“岳阳专区”到“岳阳地区”,自1983年到1986年存在“岳阳地区”、“地级岳阳市”并存阶段,1986年1月17日撤销并入岳阳市。
1964年9月22日,设立岳阳专区,自湘潭专区划出岳阳、湘阴、平江、临湘4县,自益阳专区划出华容县归岳阳专区。岳阳专区辖5县,专署驻岳阳县。
1983年2月8日国务院【国函12号】决定:撤消岳阳地区,岳阳市升格为地级市,并析置岳阳县;原岳阳地区所属平江、临湘、华容和汨罗4县及岳阳县划归岳阳市,湘阴县划归长沙市。1983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37号】决定恢复岳阳地区,辖原4县(除外岳阳县)及长沙市的湘阴县,行署寄治岳阳市区。
1984年4月6日,岳阳地区临湘县的部分地区划归岳阳市,设立岳阳市南区、北区、郊区。
1986年1月17日,岳阳地区撤销,原岳阳地区所辖5县全部划归岳阳市。岳阳地区撤销时辖5县即湘阴、平江、临湘、华容和汨罗县。
岳阳地区并入岳阳市后,岳阳市辖3市辖区、6县。分别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