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指对于公共事务,主事权责机关和其他相关权责机关以及民间社会大众之间的共同参与。也可以说,公众参与不仅含盖民间社会大众的参与,也含盖机关与机关之间属于公权力协调性质的参与。
在中央与地方实施分权制度的国家,因地方自治权力,中央与地方各层级机关单位,常因本位主义而有争执抗衡干扰,因而凸显公务机关之间相互协调的重要性。
“公众”一词,简单的说,就是公务机关和社会大众,也就是,就公共事务处理上相关的公与私两个层面,包括公务机关与公务机关之间,和公务机关与民众之间,复合关系的各当事者。比较具体的说,其实含盖拥有权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政党、新闻媒体、相关社团、利害相关民众,以及其他社会大众,乃至相关的内在、外在势力。
在公的层面,牵涉垂直纵轴上不同层级的相关机关、单位,和横轴上的相关分立机关、单位。这些机关、单位彼此之间,有的有上下指挥、监督、隶属关系,有的可能并无隶属关系,但在法律上,却各拥有或重、或轻,或大、或小,或关键、或次要、或层级在上方的、或层级在下方的不同主管目的权责,除了主持其事者之外,有的机关虽非主持其事,但仍有不同主管目的之相关职责。
在私的层面,牵涉的相关团体、机构、组织、法人和个人,有的固然是切身利害攸关者,但有的虽然不是自身利害直接受影响者,不过基于职责,或是基于职业、使命、任务、公义、理想、抱负、情感、理念、意识型态和人生价值观等因素,不甘愿被忽视,或不容许冷漠面对,反而自觉需要出面或勇于挺身而出。
就公众参与对象来说,含盖民众参与在内,但并不等于民众参与。所谓民众参与是公众参与的重要部分,也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表现,不过,公众参与对象,包括权责相关各机关单位部门,因而比民众参与对象还要广泛;居民参与属于民众参与很重要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民众参与并不全然等于居民参与,因为民众不必然全是当地居民,民众参与对象比居民参与还要广泛。
民众参与,简单的说,就是民众就公共事务决策形成过程,参与表达意见并行使权利。这些民众,可能是利害相关当事人、机构、组织或利益团体,也可能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新闻媒体工作者或社会运动参与人士。可能是该项公共事务专业人士,也可能不具专业,但勇于表达意见,自认参与行为在民主社会有正当性。。
居民参与,指居民对关系当地公共事务的参与,包括决策与实施过程。在决策过程中,居民以切身利害关系者立场,参与表达意见,具有珍贵的参考价值。也是决策能否成效事先预见端倪的重要参考指标。
不过要注意,居民有其地方区域属性和局限性,其利害相关的基本立场、观点、视野、关注焦点、地方本位观念、社区营造意识,未必和其他地方民众一致,有时可能是有冲突的,甚至对立的,也可能和全国民众有不同期待。
一般民众对公共事务决策并不担负法律责任,即使乐于参与或热衷争取参与,然而既非主事者,若主张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当然可歌可颂,皆大欢喜;但一旦他日证实其主张偏差乖张或谬误后患,却能有既非主持其事因而资讯不足,作为遁辞自我解嘲逃避指责。
因之,可以说,居民参与、民众参与及公众参与,三者之间,虽有共通之处,但本质实际上并不相同。
如今社会民主开放,只要事涉国计民生资源分配议题或公共政策,各式各类媒体因竞争激烈,遇事敏锐争相渲染报导,各种谈话性扣应节目及论坛投书踊跃呼应,网络讯息、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部落格Blog、社群网络、Line、WeChat、即时通、手机简讯及电话语音快速传播,很快引起社会议论纷纷,再者,勇于主动发表言论的相关专家、学者、社团、社会运动人士及好事者众多,或为贡献专业见解,或为理想抱负,或为使命感,或为关心,或者好事,踊跃争相露脸,经常造成众所瞩目的耸动新闻议题,加上民众自我权益意识高涨,一旦攸关切身利害,动辄设法吸引媒体注意,聚众造势,不断触发争议,诉诸公众论断,形成社会事件乃至政治事件的案例,屡见不鲜。
更多公众参与的例子,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