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 dations ◷ 2024-12-22 20:00:24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法正文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其它修正案 XI ∙ XII ∙ XIII ∙ XIV ∙ XV XVI ∙ XVII ∙ XVIII ∙ XIX ∙ XX XXI ∙ XXII ∙ XXIII ∙ XXIV ∙ XXV XXVI ∙ XXVII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宪法在费城正式完稿,此后经过数个州立法机构伴随激烈辩论的批准过程,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接纳宪法州。邦联议会随即设置了宪法运作的时间表,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终于在1789年3月4日成立。目前宪法条文的原稿收藏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国家档案馆,向世人永久展出。关于在宪法草案上签名的会议代表名单,请参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签署人列表。美国宪法如同独立宣言一般深受荷兰的独立宣言以及荷兰共和国宪法的影响,然而这项观点却不受主流意见所认同。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字构成。译文如下: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 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在序言之后,美国宪法的正文由七条组成。其中前三条主要规定了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的权限范围和组织运作;第四条说明了各州和联邦相应的义务、责任以及将来新州加入联邦的程序;第五条规定了将来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时所需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具体程序;第六条则说明了宪法的法律地位;第七条规定了宪法生效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与之后世界多个国家的宪法颇为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正文中不但没有任何庄严的承诺,伟大的构想,光辉的远景或是领袖的思想,也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利(即人权),而这后一点也成为当年宪法批准过程中最大的障碍。而最终为了宪法得以通过,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不得不保证会在下一次国会开会时立即对之进行修订,这就是之后联邦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最终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的前十条修正案,史称权利法案,其中不但列举了人民生来就拥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赋予的多项基本权利,还规定了许多涉及实际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标准程序,并且补充说明列举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人民只有这些权利而没有其它的权利等。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都已经成为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许多之后诞生的国家宪法中对人权规定的主要来源。宪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部分。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一职,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时候有权投决定一票,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副总统投票的情况已非常少见。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限制。宪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同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参看美国选举人团)宪法第三条,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于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制。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相应的义务、责任以及将来新的州申请加入联邦时的批准程序。例如,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国会有权调整各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于跨州的移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宪法第五条,规定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首先,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至今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于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法后进行增修(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相近,但中华民国宪法增修同时冻结执行部分宪法条文,美国宪法所有条文至今仍然生效)。即使美国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除或者修改。宪法第六条,规定宪法本身和根据宪法所制订的相关法律和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宪法第七条,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二十七项修正案。其中,首十项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后十七项修正案则是逐次获通过。第十三至十五修正案被称为重建修正案。第十八修正案被其后的第二十一修正案废除,是目前唯一被废除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使在日后联邦政府最高法院面对涉及争议性法律诉讼的裁决,在法律依据中有重要作用。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弹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1791年12月15日批准生效的的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表示,美国政府允许其公民可以拥有和携带武器的自由。但2016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他和他的行政团队将宣布有关防范枪支暴力的行政举措,避免枪械落入错误的人手上,以防止悲剧发生,他声称完全符合美国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持枪权。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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