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1914年-1973年10月20日),河北省藁城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是中国共产党第九届、第十届中央委员。1973年自杀身亡。
出生于中国河北省藁城县,曾入清华大学,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被党组织派往山西国民革命军官教导团,任太行军区第六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太行军区第六纵队十八旅政治委员,纵队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12军副政治委员,中国人民志愿军12军政治委员、第三兵团政治部主任,沈阳军区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955年授少将军衔。
1966年出任公安部副部长。1972年谢富治病故,由李震接任公安部长。期间和康生制造了数起假案,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非常委员会案和“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害苏枚”案。
1973年10月20日夜,李震在东长安街公安部机关大院地下热力管道的地道里服安眠药后上吊自杀。
1977年,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报请中央批准后宣布,李震是畏罪自杀,1973年10月,中央追查陈伯达交待的一份材料,李震感到十分恐惧,畏罪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