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佳(1548年—1605年),字公美,直隶苏州府长洲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科都给事中,因国本之争撤职。
应天府乡试第一百一名。万历八年(1580年)庚辰科进士。初为湖广襄阳县知县。以治行征。累官刑科都给事中。
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元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余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吏科都给事中锺羽正、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礼科左给事中叶初春,各自上疏救。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锺羽正、李弘绪除名。
吴之佳与叶初春、张栋均为苏州府人,史称“吴中三谏”。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吴之佳病卒。天启初年,追赠太仆寺少卿。
曾祖父吴如玉;祖父吴塾;父亲吴滔。母周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