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机构,负责承担跨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具体工作改由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承担)
(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具体工作改由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承担)
(也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发〔2007〕18号)
(2008年11月27日成立,取代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国办发〔2008〕132号)
(国办发〔2009〕67号)
(国办发〔2010〕6号)
(国办发〔2013〕60号)
(2015年2月1日成立)
(国办发〔2015〕29号)
(国办发〔2015〕48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