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法令》(英语:,缩写YOA;法语:)是加拿大国会的一项法令,旨在规管针对加拿大青少年的刑事检控。该法令于1982年获御准,并于1984年4月2日公布生效。该法令后由2003年通过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法令(英语: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废除。
该法令将须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定为12岁,并述明青少年只有触犯《刑事法典》才会受检控。
该法令还表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所确立的权利可适用于青少年。
该法令取代了先前于1908年制定的《少年罪犯法令(英语:Juvenile Delinquents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