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依据各级政府单位对游民的定义及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以下数种。
其他县市政府对“游民”人口的定义的定义大致依循上述各法规内容,大同小异,这些定义大致上也是考量个人有无私领域的空间居所为准,并没有脱离台湾早期有关游民的定义─乞丐与流浪汉的定义。
在台湾地区,近代的游民字眼最早出现在国民党政府来台后于 1949 年订定的“台湾省取缔散兵游民办法”,此办法针对当时大量的逃兵及大陆来台不明人士加以取缔,此时的游民被当作罪犯或虞犯由警察机关管控。此游民的概念则可以追朔到清治时期的罗汉脚,指无宅无妻,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不负载道路的台湾男性游民。
总数统计:1995年估算全台15000人(1995),
区域分布(台北有多少等)
教育程度
性别分布
收入状况:平均收入6000
游民是一个异质性高的人口组合,其形成原因无法归因为单一因素,十分复杂。有些因人而异,有些又具有共变性。在2005年对台湾游民的访谈调查中,每位受访者成为游民的原因都各有不同,却又具有一些共通性。对于游民成因的解释,大致可分类为结构性因素与个人性因素。
结构性因素指的是个人无法掌握的、外在的经济或社会因素。大致上有下列几个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结构性因素彼此之间常是有相关性的,难以将游民的成因归因于单一因素。
个人性因素指的是个人的特质、身心状况等因素。个人性因素非常多样,大致上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因素:
郑丽珍于2013年的研究,分别对游民和游民业务承办人员进行游民成因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承办人员一致认为"家庭功能失调"为游民问题的第一原因;其次则是"个人不努力"的个人性因素,占全体受访者的89.5%;结构性因素的"就业机会不易"则排在第三名(84.2%);而另一方面,游民自身则多半认为"失业太久"(68.6%)、"没钱付房租"(55.0%)、"孤独一人无依无靠"(39.5%)、"家庭关系不和谐"(28.3%)等为成为游民的主因。值得注意的是,游民受访者中有55.0%的人认为"没钱付房租"是其沦为游民的主因,在游民业务承办人员中却只有15.8%的受访者持同一观点。
以小本生意、临时性、可当天领现、极低时薪或无给薪者为主要工作。(举牌、阵头、发传单、以工代赈之代赈工、志工)
游民状态的起落
在台湾,游民归各县市政府的社会局的社会救助科管辖。提供医疗、就业、安置、关怀访视及相关福利供给等服务。民间则由财团法人人安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提供餐饮或盥洗或就业咨询等服务。
短期、中期、长期安置,安养、就学、就医、领处方笺、病历传送、租屋自立补助、保障基本生活,就业服务(没有保障,低薪)因此无法自我再运转,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