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经济合作协议(英文: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或“经济合作协议”即ECA)是一项强化签署国之间的贸易协议,主旨在于促进双边的经济活动更趋向全面性。签署前,双边官方必全面检视当前的经济活动,并预测未来经济活动的趋势,以便参与学者和研究人员在条文拟定和条件谈判时,使此后的合作项目更具有广泛的联结性和适用性。
综合经济合作协议对于签署国而言,乃经济协议的一种。经济合作协议与综合经济伙伴协议对照,前者说明签署国之间有经济合作关系,内容较为宽松;后者则强调著经济伙伴关系,是密切而且是更频繁的互动。
协议本身始由两国负责经济、商务的机关进行经济咨商和谈判。当双边的主谈代表等均达成同意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之后,两国的代表(经济或商务部门的长官)即可正式签署协议。接着,将协议书交付立法机关审查,以求通过。通过以后,即在签署国的国境内依期生效。
条件和附带条件的内容,依各国之间的关系而有所不同。洽商与谈判的范围,可能涉及双边的各种经济层面和考量与内容;或许扩及属服务业或境外直接投资事务里的出口货物关税、对国籍海外工作人士的保障等。
经济合作协议的着眼点在于关税降低,以及免除原先被列入有限度进口配额的各类项目。经济伙伴协议,则除了具有经济合作协议的所有要件之外,尚更聚焦于贸易投资和所攸关的服务事项;前者因此可谓是后者的试金石。如果双边认为彼此的经济合作内容尚有进一步紧密互动的空间,可再进展至内容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经济伙伴协议。
(各国间所签署内容乃依国情和双边交流情形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