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知识之一,讼学的形成方式为撷取官方律学的精要内容、增加刀笔珥语的状纸书写技巧,并且进一步融合了判例判牍中的案例,试图以民间社会诉讼书写者的立场进行阐述,希望诉讼当事人能够胜诉的一门学问。讼学的基本特质有五:第一,简明扼要,满足民间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识、兴讼技巧以及实战范例。第二,讼学流播诡秘,属于私相传习模仿的学问。第三,讼学读本普遍取名玄秘。第四,言辞力求夸张耸听。第五,讼学核心内涵贫瘠,内容普遍雷同。
清代俞正燮认为自邓析以来就存在教授“甲乙金科”(原告、被告对辩之学)的讼学;及至宋代,江西、福建等地的蒙馆已开设讼学,用《邓思贤》、《公理杂字》等讼师秘本来教授生徒。明清时期,讼学知识借由《业鉴火珠》、《申韩名鉴》等讼师秘本等书籍更为广泛地流传开来,后来导致讼师秘本受到官方的关注与严禁,尤其是乾隆七年(1742)定例禁绝讼师秘本后,讼学的流传受到一定的抑制;不过,此后的讼学知识仍然以讼师状稿、抄本或是日用类书、公案小说等等各种读本形式存在于地方社会,深刻影响地方民众的法律生活。
明清讼学的传播途径有三:一是把国家明令禁止的讼学秘籍重新包装秘密刊刻;二是将讼师秘本中的诉讼珥语、朱语渗透到启蒙读物《四言杂字》、《六言杂字》中;三是透过大量的诉讼词状稿本和抄本散播民间,成为私相传授和仿制状词的主要教材(参见下表)。
由于有着上述各类讼学读本的存在与流传,因此明清时期的诉讼文书除了可以看到有职业讼师撰写的“刀笔”精华外,也有落魄文人、粗通文墨的百姓所书写的词状,他们共同的法律知识来源便是讼学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