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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ions ◷ 2025-01-23 03:20:33 #共和
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荷兰语:De 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Nederlanden),又称联省共和国,中文俗称荷兰共和国,是1581年-1795年期间,在现在的荷兰及比利时北部地区(弗兰德地区)所存在的一个国家,这段期间也是著名的荷兰黄金时代。其前身是1579年成立的乌得勒支同盟。1794年9月,法国军队开始入侵荷兰,荷兰共和国灭亡。1795年1月,法国在荷兰共和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一个名为巴达维亚共和国的傀儡国家。尼德兰七省共和国是当时除了威尼斯共和国唯二有共和国之名的国家,七省在脱离西班牙王国独立后仍维持自治传统,并由奥兰治家族作为名义上的执政统治者,领导阶层为贵族与各地商会所组成的联省议会统治,开明的商业风气、司法制度、对宗教的宽容都为当时其他欧洲各国无法比拟的先进。直到16世纪之前,低地国家-包含今日的荷兰、比利时以及卢森堡,由神圣罗马帝国之下的荷兰公国统治。大多数的低地国家被勃艮第以及哈布斯堡家族统治,公元1549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大举扩张权力以保证独裁统治,于是七省联合起兵反抗统治而爆发革命,查理之子是为西班牙国王腓利普二世,延续其父高额税率的政策以及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终于八十年战争爆发。公元1579年尼德兰北部七大行省签订条约建立乌特勒支同盟,他们受到反西班牙势力的军队支持,直到1581年尼德兰和腓利普签订和约而独立。翌年,七省邀请法国安茹公爵来领导他们,却在公元1583年公爵夺取安特卫普失败后离开尼德兰,在次年七月十日奥伦治家族的沉默者威廉被暗杀后,法国亨利三世以及英格兰伊丽莎白一世联合进攻尼德兰,然而在战局未果之下荷兰和英国签订条约和解。1648年共和国才正式承认和法国为和平状态,然而法国大革命后,在1795年,拿破仑征服荷兰建立起傀儡政权,新的共和国成立-巴达维亚共和国。1813年荷兰脱离法国拿破仑统治下再次独立,在1814年英荷条约中,确立国号为“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以及“尼德兰联邦”,隔年共和国联合奥属尼德兰(南尼德兰)、卢森堡以及列日组成荷兰王国,加强荷兰的力量,为的是怕法国死灰复燃,随后比利时就在法国的鼓动下独立,而那时荷兰在欧洲的本土大致就和今日的荷兰差不多(再扣除卢森堡的面积)。从经济的角度联省共和国往往都超乎预期,最大的成功因素可归因于,其他国家不外乎是以神权统治或著是家族统治,这段期间也是著名的荷兰黄金时代,荷兰在国际贸易的历史上居于主导的地位,成为荷兰殖民帝国(荷兰帝国)以及造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船舰,荷兰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富有以及都市化最高的地方。自由贸易的精神让荷兰国力大增,进而迈向现代化的发展,甚至在低地国家出现股票市场,荷兰拥有史上最古老的股票交易所,公元1602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最初成立于鹿特丹,之后股票交易所迁于阿姆斯特丹,当时银行体系也在低地国家演变,他们和英国的注册系统连接关系良好,无形之中却刺激了英国经济成长。在公元1590-1712年荷兰征服了葡萄牙在印度以及东方的大部分势力范围,继承该国殖民地的资产。共和国时代荷兰是属于七省所组成的邦联,可以说他们的政府是相互独立,各省都有自己的议会制度,起初只是各地领主的协商会议,随着之后城市经济力量提升而要求派出代表,在宗教改革期间议会中教士的代表被城市代表所取代。一般而言每个省份设置单独的宗教会议(泽兰省除外)、议会代表、高等法院、五位海军上将以及各省独立的财政系统。各省大议长负责处理议事流程。按照官方顺序,共和国的省份如下:事实上有八个省分——德伦特省也是一个省分,但是该地实在太过贫穷因而获得免除向邦联政府缴纳税款,所以可以推论他们是有国家议会是有代表的,平时每个省份自我管理,各省主要的自治首长(并非正式的政治领袖)即为省议会的管理员,被称做“大议长”。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联省共和国的疆界大致确立,却立组成分子邦(Generaliteitslanden)统治的地位,分子邦大致上有以下几个:布拉班特邦(今日的北布拉班特省)、弗兰德邦(今日的泽兰省-佛兰德省)、林堡邦(今日马斯特里赫特)、高兰登邦(今日芬洛,在公元1715年成立)。之后各省筹组联省议会做为中央的机关,正式成为一个联邦国家,议会会址设于海牙,每一个省在议会中都只有一票的投票权,主要议事项目有讲和、条约、军事以及税收等事务,另外也负责共和国应该奉行的对外政策。而联省的大议长除了负责会议的议事流程,也负责与各行政部门交流讯息,在共和国成立之初决定设立外交单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议长成为反对派的领袖。另外议会也控制东印度公司(VOC)和西印度公司(WIC),凡是任何出航等相关事宜都需要各省的同意,当中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决定权限最大。共和国中除了各省议会以及联省议会还有第三个权力单位-执政。由于该职位并未明确规定其权力范围,使的共和国事物变得更加复杂,执政原先是国王派驻的行政长官,随着各省不在对国王效忠后,执政一职的地位变得更加模糊,但因为各省议会的制度并不成熟,因此执政一职被保留用以处理政务,战时还负责统一指挥军队。然而在如此权力不明的状态下,执政的权力可以无限上纲,后来执政比大议长还要更有权力,经常作为共和国的实际最高领导人。(在无执政时代,则是大议长为国家元首)之后的议会为了避免大权旁落,有些省分共设一位执政而有些甚至不设置此一职务。理论上各省执政是由该省所属的各级机关自由任命,但是在奥兰治家族掌权之后,一切改观,从威廉一世开始就几乎总是被多数省选为执政,特别是泽兰省、乌特勒支省和荷兰省常会任命同一位执政。在共和派(即荷兰联省党(英语:Dutch States Party))和奥兰治派(英语:Orangism (Dutch Republic))之间一直有相互较劲的斗争存在,有的权势家族支持奥兰治亲王以及执政体系;有的权势家族支持各省议会,并希望以“真正的共和体制”取代半世袭的执政体制。而各个城市的管理由执政指派人选,市长、城市委员会以及郡守等官员均由执政选任,通常执政会指派当地大家族的人选出任,久而久之城市的管理者也成为一个阶级,他们甚至彼此通婚不让外人加入管理体系,进而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团体,而这些管理者家族被称为“摄政”;1650年奥兰治亲王威廉二世过世后留下未成年的威廉三世,导致共和国内22年中没有执政,各省议会趁机夺取执政的权力,而城市也趁机脱离省议会的控制以争取自治,城市委员会由摄政选任成员。之后的美国的宪法深受荷兰共和国的宪法所影响,依据放弃法案也就是联省共和国实质上的独立宣言,跟之后美国的独立宣言如出一辙。大议长处理国会议事程序、交流行政部门讯息以及处理外交事务的任务,正与美国副总统与国务卿的职责精神相符。尽管有诸多证据指出荷兰宪政影响美国这些立国原则,然而这些事情却不被普世所认可。在公元1590-1712年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是为当时的海上霸权国。然而共和国却迟到17世纪中叶才开始组建常备军,为了进行普遍征兵的工作必须先行人口普查,而上次进行普查却是早在乌得勒支同盟时,也因此常备军从成立到17世纪都未建立,毕竟在当时雇佣兵显得便宜又方便,而这些佣兵直接听命于执政调遣,而中间管理的军官大多出身于贵族,执政也拥有军官的人事权,这些现象都导致执政远比议会在军队受欢迎。除了联省会议的常备军以外,共和国在各个城镇还有志愿民兵组成的武装力量,负责城市的巡逻以及维持危机时的秩序,其成员出身于市民,自备武器,需介绍人与市民身份才能进入,当时入民兵团被视为有身份的象征。共和国成立后宗教事务的处理由联省议会所决定。公元1579年1月20日乌得勒支联盟中决定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居民,被允许宗教自由的权利,当时每个省或多或少都有宗教自由范围的问题,虽然联盟表示人人都有选择宗教的自由,没有人会因其宗教的选择而被起诉,奥兰治家族的威廉一世在公共事务上拥有强立的支持,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相当支持宗教自由的原则,他甚至希望天主教和新教能够团结成立一个新的联盟,天主教的单位很快就被各省依公共利益和特权所改成宗教改革后的加尔文主义归正宗教会。在共和国时代任何人想服务公职,就必须在归正会的教会宣示,所谓的宗教迫害程度往往取决于该时代和地区的领袖,当时罗马天主教是被关注的焦点,天主教的信徒成了宗教的敌人,在十七世纪的莱顿,人们如果开放他们的家园给其他人进来服务,则会被罚款一百荷兰盾(相当一个商人一年的收入),并且被禁止迁徙到城市中,透过这几点可以看出人身以及宗教仍然不是那么的开放,而且伴随着经济因素的决定性影响,欧洲其他地区的宗教难民涌入共和国内。共和国最初的几年因为归正教派出现相当大的争议,而争议的主题是关于教义的宿命,最出名的事件就是荷兰加尔文派于1618年发动政变,召开其多特会议,加尔文主义者实施对阿民念主义者的迫害和限制。在18世纪初情势有所改变,从原本或多或少的宗教迫害到国家完全限制宗教宽容的政策,其他宗教单位只能在暗中进行没有教堂的仪式。德伦特伯国 · 西弗里西亚领地 · 格罗宁根领地 · 荷兰伯国 · 上艾瑟尔领地 · 乌得勒支主教区(后为乌得勒支领地) · 泽兰伯国 · 聚特芬伯国阿图瓦伯国2 · 布拉班特公国 · 弗兰德伯国 · 格尔德恩公国 · 埃诺伯国 · 林堡公国 · 卢森堡公国 · 梅赫伦领地 · 那慕尔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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