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人的称谓常出现信托关系中;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就可称为信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所谓信托人就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信托当事人之一;信托的定义也可转化为:信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