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

✍ dations ◷ 2024-11-05 16:38:51 #性暴力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性暴力是指施暴者透过暴力或胁迫等强迫手段,企图强迫他人跟自身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性骚扰、性暗示、贩运等行为。这些行为不论受害者跟施暴者的关系、时间或地点,亦属于性暴力。无论和平还是战争时期,其也是最普遍常见且最具伤害性的侵犯人权行为之一。在不计性骚扰的情况下,35%的女性会在一生中的某个时刻受到性或暴力的侵犯,在一些国家,这比例更高达70%;比起未受侵犯的女性,受伴侣侵犯的女性更容易罹患忧郁症、更可能得到艾滋病、也更可能堕胎。性暴力是一项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其对身体和心理的健康都会造成或长或短的深刻影响,例如其可能会影响繁殖生育的能力、增加感染性病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自杀或自残等行为。在性暴力期间或是事后,受害者因为名誉杀人而遭杀害也属于性暴力的一环。尽管女性是性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任何年龄和性别的人皆有可能受到性暴力的伤害。这种暴力行为可以由双亲、监护人、亲密伴侣、熟人或陌生人执行。比起展现激情与力量,性暴力更接近一种侵略性行为,旨在对受害者展现出自己具统治的权力。自古至今,世界各地对于性暴力多采强烈谴责的态度,而性暴力的盛行程度和被揭发的数量会因地区而有所差异。所有的人类文化都禁止强奸,对这类行为的禁止,是普世文化通则之一,但性暴力也普遍存在于所有的人类文化当中。一般认为,现有的资料完全不足以反映性暴力的真实情况,亦即公开数据严重低估了问题的真实规模。此外,性暴力也是一个被忽略的研究领域,必须更深入地挖掘这个问题,才能促进针对该行为的反对运动。相较于一般的性暴力,家庭内的暴力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是不同的:强迫配偶进行性行为的人多半会以自己跟伴侣属已婚关系作理由,而认定自己的要求并不违法。而在动乱时期,战争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性暴力行为,此行为应否受惩罚的争论仍持续。此外,强奸女性与男性是在战争中采取的攻击手段(战争时期的性暴力),这代表强奸方征服和剥削了受俘虏的男女战士们。即使国际人权法、习惯法和国际人道法都明令严禁此一暴行,但世界上许多地方的执法机构仍无法有效施行这些律法,有些机构甚至形同虚设。从历史上的角度而言,性暴力经常被认为只发生在女性身上,且无论是战争时期或和平时期,从古希腊时代至20世纪都屡见不鲜、甚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这导致人们疏忽了性暴力的迹象、方法、目的、规模和严重性。直到20世纪末期,性暴力行为才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被归类于犯罪行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2年的《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中将性暴力定义为:“(施暴者)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企图强迫他人跟自身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性骚扰、性挑逗,以及贩运自身予他人等行为,不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何,且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职场或家庭。”WHO对性暴力的定义包括但不仅指强奸,该强奸定义为以人类的阴茎、其它身体部位或其它物体以物理的方式强行插入女阴或肛门。性暴力是一种有目的行动,其目的往往是希望造成受害者的污辱并削弱对方的尊严。而当社会大众以异样眼光看待性暴力的受害者时,会造成更大的恐惧,这也是性暴力的目的之一。在国际法里,对于性暴力的形式有着更广泛的定义。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ICC)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定义:“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与之相当的性暴力”,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里更进一步解释了何谓性暴力,法院在解释与采用第七条时便采用了该要件。犯罪要件将性暴力定义为:“对一人或多人采取武力、武力威胁以及胁迫来达至从事性行为之目的,比如胁迫、令对方恐惧、胁之以灾、拘禁、心理压迫,或是利用该人的无行为能力和强制性的环境,来使其(在性行为上)无法行使真正的同意权。”关于武装冲突期间的系统性强奸、性奴役或类似性奴役行为的形式的性暴力,在1988年的一份特别报告中相关定义,它将性暴力定义为:“与肉体或精神有关且带有性意味的任何暴力”。这个定义涵盖了身体上与精神上的攻击,像是针对“某人的性特征,例如迫使某人全裸示众、损害其生殖器、或切除一名女性的乳房”,该报告还提到“两个受害者被迫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或以性的形式伤害对方”的情况。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和家庭内的性暴力与一般的性暴力之间是有分别的:性暴力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当时的女性被视为男人的财产,对自己的身体与性的完整并不具有丝毫权利。因此,在承平时期强奸妇女并不属于性暴力、而属于侵占私有财产,而权利受到侵犯的是物主:丈夫、儿子或兄弟。而在战时,性暴力──特别是强奸── 被认为是强奸的正当副产品,是“战争环境下可被社会接受的行为”在古希腊时期,女性会成为城邦间兵戎相向的原因,战士征服女性并将其掳作战利品之后,可以让她做自己的妻、妾、奴隶或当成荣耀的象征。无论在战争或和平之时,对女性的性暴力都司空见惯,这使得它的严重程度反而被疏忽了。中世纪时期强烈反映出父权体制下的性暴力观。在承平时期,女性配偶没有权利拒绝与丈夫行房,即使有着惩罚强奸的律法,性暴力通常也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或无关紧要的。根据上层阶级的观点,性暴力被认为是个微不足道的小问题,所以性暴力没有被起诉。。这个观念也沿用至殖民地,例如在加利福尼亚省,天主教神职人员在让印第安女性基督教化的仪式里,相当倚重鞭挞或套上木枷、脚镣等方式来迫使她们服从。在致力于恢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如果女性对现有的体制构成威胁,那么她们通常是性暴力的受害者。而对于那些烽火连天的年代,法学家、学者及一些文章的作者认为,只要战争有正当的目的,那么为了获胜而采取的战争手段就没有限制。然而、阿尔贝利柯·真地利(英语:Alberico Gentili)(1552~1608)提出论述,认为应该减少女性所受的苦痛,无论在战时或平时都要减少强奸。然而、这种观点长期以来都不受人重视与认同,因为尽管女性和孩童没有擐甲操戈,她们也会被看作势不两立的敌人;而且无论在战时或平时、父权主义都是盛行的。光阴荏苒,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与战争的习惯不断地易换、并朝着理解性暴力及需要保护受害者的方向而改变。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美国便开始编纂有关陆地战争的习惯规则,以1863年的利伯法典(英语:Lieber Code)为例,时任总统林肯便试图规范军队士兵的行为,并明令禁止强奸。一年后的第一次日内瓦公约和1907年的第四次海牙公约遵循这条路线,唱导保护家庭权利与荣誉,这也暗示了禁止强奸。不过唯一能对军人进行执法的单位是军事指挥官本身。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一个战争罪委员会,以便将战争罪犯绳之以法。强迫卖淫和强奸被视为严重违反了习俗与战争法。在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强奸,但性暴力被归纳在战争罪里的范围扩大了。审判记录包括强奸、性奴役、性虐待、强迫卖淫、强迫绝育、强迫堕胎、色情、残割、强迫裸体和性酷刑的证据。不过只有在东京大审后,当日军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使用慰安妇来做为军事工具而被起诉时,性暴力本身才被认为是战争罪。这项意见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的第二系列审判里首次提出,用以起诉“较轻”的战争罪犯,其中管制委员会法第10号明确列出了构成危害人类罪的强奸。性暴力中的其他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性侵犯,比如强行以阴茎或其他部位接触口腔、外阴与肛门。除此之外,性暴力还包括强行以口腔跟阴茎、外阴或肛门接触;不涉及身体接触的性骚扰、威胁或窥视也包括在内。与性暴力相关的强迫行为亦包括各种不同程度的武力。“武力”的范围很广,除了施暴于肉体上以外,还包含心理操纵、勒索和其他威胁,例如伤害身体的威胁、解雇对方或使对方求职困难的威胁。性暴力也可能在被害者处于像酒醉、精神恍惚般无法正确判断事情的情况下发生。对男性的性暴力包括:对女性性暴力包括:对儿童的性暴力包括:性暴力犯罪者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形像与背景。犯罪者的背景形形色色,他们可能是受害者熟识的朋友、家人、伴侣或其它熟人,也可能是一个陌生人。性暴力被后的主要动机被认为是权力与控制,而不是普遍认为的性欲。性暴力是一种侵略性的暴力,旨在羞辱、控制、贬低、威吓、控制受害者。造成性暴力的原因有几个,它使犯罪者得到性方面的充足感、释放挫折感、补偿无助感、满足性欲。关于性暴力施暴者的数据是有限的,除了在美国有一些对男性大学生的研究以外、其中多数资料是自被逮捕的强奸犯中取得。不过尽管资料不算多,仍显示几乎所有的国家、年龄层和社会阶层都存在着性暴力。而这些数据也显示对女性的性暴力占了比较大的比例。增加男性强奸犯的因素包括与气质和信念相关的因素,以及社会提供了支持暴力的条件和机会。成为性暴力受害者的人可以分布在光谱的各处,包括女性、男性、儿童,也包括以其他方式定义自己的人,例如跨性别者。大多数的研究聚焦在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与针对女性的性暴力,而关于性暴力的主流叙述也经常将男性描述为施暴者、将女性描述为受害者。然而,男性和女性皆可能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而性暴力在历史上一直都有发生,不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亦有一些性暴力是针对受害者的性倾向或性别气质,矫正强奸指的便是以强奸的形式使对方符合异性恋的价值规范,或是使受害者更加符合其生理性别传统气质的性别规范。家庭性暴力可以包括一切形式不被受害者同意的性行为。尽管受害者以前曾和加害者进行过“知情同意”的性行为也是如此。不论男女,皆可成为这一种类型的性暴力受害者。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十个国家开展的研究发现,家庭性暴力的发生率普遍在10%至50%之间。家庭性暴力比其他类型的家庭暴力要少得多。透过跨国家之间的明查暗访可以知道,这种类型的虐待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且可作出适当的措施来预防。1987年的一项报告表示,一些女性在大学里受到男性使用言语胁迫、物理力量和药物毒害她们,让她们从事她们不愿意的性行为。性暴力是女性在战争时期中所受到的侵犯里最广泛的一种,它会成为情感和心理上的痛苦经历,女性在战争时期会饱受摧残。战争中的性暴力──尤其是强奸──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战争的手段,它不仅用于“折磨、伤害、拷问、羞辱、撤职、恫吓、惩罚或彻底消灭”并且是破坏社群稳定、挫败敌军士气的战略手法。将性暴力以武器的形式普遍地运用在军事上的冲突地区有卢旺达、苏丹、狮子山共和国和科索沃等,战乱时期对女性施以性暴力的犯罪者通常是武装团体和当地人民。与对女性的性暴力一样,针对男性的性暴力在何时何地下都有可能发生,且有着不同的形式。施暴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职场、监狱、拘留所、军队,以及战场。针对男性的性侵犯的严重程度也与受害者的年龄没有关联。直接施加于男性的性暴力往往比想像中更为严重,然而这种罪行的范围仍迷离徜仿,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关的研究文献。对男性的性暴力的研究之所以寥寥可数,可能是受害者饱受恐惧、混乱、内疚、耻辱以及社会污名等负面因素影响,使得其不愿意将受害经历公诸于世。虽然女性受害者也有类似的情绪,但父权社会却加重了此一类因素的影响——父权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是不该坐到受害者的位置上的,因此身处于那些社会的男性受害者往往不愿意谈论自己的事迹。这种情况在阳刚气质等同于能力和权力的社会中更为常见,而这种对男子气概和受害者不相容的认知可能会影响受害者在面对性暴力时的处置态度。由于对男性性暴力受害者的研究和报导并不多,使得偶被报导的个案被视为小小的轶事。而在采纳了性暴力男性受害者的研究报告里,通常将这些个案归类于“虐待”或“酷刑”。有说法认为这种做法是在将男性遭受性暴力对待的事实隐瞒之,使男性遭受性暴力对待的情况不能如实反映在文献上,并令“性暴力是女人的问题,男性不会成为性暴力受害者”的观念更为盛行。对儿童的性暴力是虐待儿童的一种。性暴力对儿童权利的侵害十分严重,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巨大伤害。世界卫生组织在2002年的一项研究表示,遭受过身体接触相关性暴力的儿童约莫2亿2300万,然而、由于此一问题的敏感性和隐藏犯罪的倾向,实际上的受害者数量可能高得多。比起男孩,女孩占受性暴力虐待儿童的比例要高很多。WHO的研究里、有1.5亿的受害者是女孩,而男孩占7300万,只有前者的一半左右。其它的来源得出的结论是,女孩面对的性暴力风险更多,包括卖淫。由于性暴力有着各式各样的形式和情境,使得其成因复杂化,且难以作出简明的说明。性暴力与伴侣间的暴力之间有着相当大的重叠。有些因素增加了某些人被施以强制性行为的风险、有些则增加了某些人对他人施以强制性行为的风险,而社会环境的氛围、包括家人和同侪则建构了对性暴力事件的反应。研究表明,各个因子会互相叠加,因此存在的因素越多、发生性暴力的可能就越大。此外,某些在生命阶段中出现的特定因素可能会产生相对较大的影响。以下是各别的风险因子:而与这些风险相关的因素有:社会环境的因素则有:急诊室会向受男性强奸的女性提供紧急避孕药,因为大约有5%的强奸会导致怀孕。包括预防性传染疾病的药物,特别是衣原体感染、淋病、滴虫性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病。并抽血检查是否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乙型肝炎、梅毒等各类性病,如果最后一次接种破伤风疫苗的时间超过五年,则需要再次接种。用苯二氮䓬类进行短期治疗则有助于镇静和抗忧郁。很少有人提出解决性暴力问题的方案,而关于这些方案的评估则更是寥寥无几。这些方案在发达国家的研拟和实行情况会因其干预措施而有不同,他们在相关办法里对性暴力采取的措施的不是众所周知的。尽早干预并提供精神支持能够降低或防止性暴力带来的后续负面影响。目前已发展出若干介入方式,现表列如下:还有一种方式可以预防性暴力,由于性暴力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整个社会,因此让社会了解鼓励受害者和倡议者传播预防性暴力的普遍意识的重要性有助于将责任分散给更广泛的群众。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提出的报告《预防性暴力:开启对话》 建议的四个步骤如下:对于性暴力的报导十分不足,现有的统计数据根本不能说明问题的实际状况,可用的数据不仅少之又少、而且还很零散。例如警方的数据往往是不完整且有限的。另一方面、来自医疗和法律文件的记录比较偏向于更残暴的性虐待,而且因为性暴力而求诊的人也相对较少。缺乏报告的原因包括羞耻、尴尬、不被信任的恐惧,对犯罪者、对法律程序的畏惧,不相信警察能帮得上忙。由于过度的尴尬与畏惧他人的意见,男性更不愿意将自己薄弱的阳刚气概、无法抵御性暴力的事实、以及遭受性暴力的具体情况告知他人。因此关于男性受到性暴力的资料更是特别有限。而儿童受到性虐待的个案也很少被报告,这方面的许多数据都是来自成年人回忆自己过去的经验。儿童的案例没有被揭发的原因之一是儿童没有独立的资源,他们通常需要来自双亲之一的帮助,而双亲可能会不愿意相信自己的孩子,或者、双亲本身即是性暴力的施暴者。关于性暴力的数据通常来自于警察、临床记录、非政府组织与学术研究,相较于性暴力问题在全世界的规模,这些来源记载的数据是冰山一角,在这之中、少部分是来自警方的案件记录,而研究调查和非政府组织的成果则占了比较高的比例。在监测出性暴力的普遍性和一段时间内的趋势后,对此作出一个彻底的定义是必要之事。此外,一致性的定义有助于处理统计性暴力时遇到的问题、并更准确地掌握性暴力的普遍程度。这也能让研究人员以一致的标准来评估受害风险与防治因素,最后把相关数据应用至预防和介入工作上。尽管在各个文化里有不同的定义,但性暴力普遍地存在于各种不同的文化里。在一些文化中,男人和他的阳刚气质是很受重视的,这些外界的观感或实际的权力可能会让他们认为施暴是自己的“权利”,倘若一个女人抵制性行为,男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对自己男性地位的直接威胁,并促使性的控制与暴力发生,因为这会是解决这种危机的方式之一。根据报导、试图抵制或逃避危机的受害者更有被犯罪者蹂躏的可能,从而给与犯罪者一种权力膨胀的感觉,例如发生在2012年12月新德里的一起轮奸案里,加害者表示女性受害者的抵抗侮蔑了自己的男子气概,使他进一步采取更残暴的手段来控制受害者。有一则理论认为将性暴力解释为社会文化的产物是违反了生物学的架构,该理论认为性暴力是一种自然行为,是男性性冲动所造成的结果、也是生物本能所驱使的,并认为诉诸性暴力能够显著地提到成功繁衍后代的可能性。而社会文化理论考虑了性别权力的不对等、道德价值观、男性中心主义以及对暴力的态度女权主义学者和女权运动者对女性和男性所受到的性暴力提出独特的贡献,她们的理论认为,性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结构是性别不平等的,男性占据主导地位、而女性沦为被剥削的弱者。女权主义者还认为,为了解决性暴力产生的后果、以及对受害者(部分倡议认为应称幸存者)的不公平对待而设计的薄弱制度是社会对男人、女人和性别看法的直接反映。此外,女权主义批判导致了女性主义研究和性暴力心理学研究更加地接近。1970年代的先驱将基于性别的性暴力和寻求权力与从属权的概念联系起来,这样的开创是具有影响力的。在这个脉络下,强奸被评断为是男性对女性所能使用的最严重恐吓手段。同样的、家庭暴力可以被视为强烈的父权统治与压迫形式。反色情女性主义的观点也认为强奸和色情间是有相关的,在这个脉络下、性暴力会使女性的身体受到污辱、贬低,施加暴力的色情产生了一种文化、而这个文化验证了这种行为。马克思女性主义的理论点出了性暴力主题的另一面,从马克思主义与女性主义的交会点可以看出,劳动和性别在剥削制度中扮演的角色是类似的,两者都是由被剥削方所制造、并且都被强行地从它们身上被剥离。一些女性主义者则注意到、不是所有的女性皆有类似的性暴力经历或其后果,不同文化里的女性有不同的生命经验。例如在一些种族或民族的文化里,可能会有其它重要的因素影响她们,而这证明了女权主义者或完全反种族主义者的方法是错误的。正如国际女性组织(英语: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的强奸任务小组所标明及倡议的,这也被女权主义组织所采纳并列为应办事项。性暴力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长短不一的负面影响。有证据表明,性暴力的男性受害者和女性受害者可能会面对类似的心理、行为及社会问题。Watts、Hossain和Zimmerman在2013年的报告中指出,有72.4%的受害者至少会去妇科求诊一次,而求诊者之中有52.2%是为了患慢性下腹痛,27.4%的求诊者为了阴道异常出血,26.6%是为了不孕,25.3%为了生殖器上的疮,22.5%为了腹部肿胀,18.7%是为了心理问题以及并发问题,例如酗酒。69.4%表现出明显的心理困扰,15.8%曾企图自杀。75.6%的求诊者至少进行了一次的手术,4.8%的求诊者在艾滋病检测上呈阳性反应。在儿童性虐待的案例中,受害儿童可能会患上精神障碍、而且可能会延伸至他们成年后的阶段,特别是在性虐待涉及了实际的性交时更显著。虐待男童的案例则说明,大约五分之一的受虐儿童会在之后的生活中反过来骚扰儿童。儿童性虐待可能会导致受虐者在往后的生活中面临学习困难和发展迟缓、回归原本生活时出现障碍、负面的生活模式。下表列出一些性暴力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性暴力而导致的致命后果因性暴力而导致的非致命后果身体上的后果精神上的后果除了上述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的性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被他们的家人或其他人排斥或羞辱。若社会观念指控受害者为性暴力的罪魁祸首,则更会使受害者(特别是儿童)不愿揭发性侵犯,导致更严重的心理影响。。社会的观感会导致受害者认为自己挑起了性暴力,而这在儿童受害者上更为显著。因此需要更多的辅导措施、以便改变社会对性暴力的态度,并且教育那些幸存者可以为了披露施暴者而努力。国际人道法(IHL)严格禁止在任何武装冲突期间的性暴力,国际人权法(IHRL)和国际习惯法则严格禁止任何期间的性暴力。IHL让女性得到了双重保障,除了一般的(与男性同等的)保障以外,还有特别的保障,也就是IHL的保障。根据女性的额外需要而给予她们特别的保护,例如寡妇、伤病患、移民、流离失所者或被拘留者。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特设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做出的突破性判例法将强奸和性暴力行为认定为种族灭绝与危害人类罪。ICTR在1998年9月2日将Jean-Paul Akayesu(英语:Jean-Paul Akayesu)对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的罪行定为性暴力,这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后首次适用的案子。而第一起国家违反该公约的判例是ICTY在2007年2月26日判下,塞尔维亚在波斯尼亚战争中对女性实施有系统的性暴力(强奸营),直接执行了种族灭绝的行为。国际刑事法院(ICC)的规约也明确将包括强奸在内的各种性暴力列入战争罪,并因此承认性暴力是违反IHL和日内瓦公约的罪行。多不胜数的硬法(英语:Hard law)和软法文件都定出了保护性犯罪受害者的规则、标准和规范。包括1979年通过、1981年实行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1993年决议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4年的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and Eradic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2003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宪章与非洲女性人权议定书(英语:The Protocol to the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on the Rights of Women in Africa)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英语: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女性的保护并不考虑战争或动乱时的特殊性质。联合国秘书长的三份报告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份报告是专门处理性暴力议题的。2009年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88号决议(英语: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88)特别设立了战争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事处(SRSG-SVC),办事处列出六个优先事项和八个优先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非共和国、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南苏丹与苏丹。另外也从事叙利亚和柬埔寨的相关事务。2014年欧洲地区国家推动签署“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 Convention)”责成加入公约的会员国,必须立法对抗各国国内发生的家庭暴力、强迫成婚、盯梢及性暴力。但尽管有这么多国际法严格禁止性暴力,世界各地的许多执法机构仍是绩效不彰或形同虚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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