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性团体(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种要求成员以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组织。1774年,前英国下议院议员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选民发表演讲时,首次称呼英国国会为合议性团体。该词从而成为“一个团体的人,用会议讨论并决策事情”的基本用语。
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合议性团体有下列明显特征:每名与会者表决时均为平等,以及以团体名义进行决策行为。合议性团体可包容不同阶级身份的成员,包括法定成员、一般成员与名誉成员等。
《罗伯特议事规则》将合议性团体区分为下列数种类型:
合议性团体(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种要求成员以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组织。1774年,前英国下议院议员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选民发表演讲时,首次称呼英国国会为合议性团体。该词从而成为“一个团体的人,用会议讨论并决策事情”的基本用语。
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合议性团体有下列明显特征:每名与会者表决时均为平等,以及以团体名义进行决策行为。合议性团体可包容不同阶级身份的成员,包括法定成员、一般成员与名誉成员等。
《罗伯特议事规则》将合议性团体区分为下列数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