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为台湾清治时期自1723年(雍正元年)至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之间存在的一个行政区划,1893年时人口约262,000人。台湾日治时期原计划设置“台湾县彰化支厅”接管此行政区,但后来一度改为“台湾民政支部鹿港出张所”,后改“台中县鹿港支厅”。
1721年4月爆发朱一贵事件,事件平息后,有鉴于诸罗县地方辽阔鞭长不及,雍正帝遂于1723年(雍正元年),割旧虎尾溪以北、大甲溪以南之地,增设彰化县。赐名称彰化,为“建学立师,以彰雅化”之意,便以彰化为县名。约当今日台中市西南部、彰化县、南投县西部,及云林县北部地区。北边原为淡水厅,后改为新竹县。
1875年(光绪元年),台湾行政区由一府四县三厅改制为二府八县四厅,原彰化县境火焰山(位于今南投县国姓乡、草屯镇交界处)以东析出设立水沙连厅,不久改称埔里社厅。
1887年(光绪十三年),因应行政区调整,彰化县北界缩减至大肚溪,东界缩减至八卦山脉,南界缩减至浊水溪。北边与东边划归新设的台湾县,西螺溪以南至旧虎尾溪之间的土地则划归新设的云林县。
1741年(乾隆六年),彰化县下辖十保,管一百一十庄:
至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彰化县行政区划新分及加增后,共计十六保,管一百三十二庄:
至1836年(道光十六年),彰化县行政区划村庄日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