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付委动议(discharge a committee)是一项议事程序,旨在取消委员会调查某项主动议的权力,属于重议类动议的一种。该动议必须在委员会做出结案报告前提出,委员会也可提出此动议取消次级委员会。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取消付委动议需要附议,可以讨论但不可以修正、重提,表决时需获得三分之二与会者支持方为通过。
《议事程序准则(英语:The Standard Code of Parliamentary Procedure)》中没有类似的动议案,合议性团体随时可以在通过半数支持表决后,将一件已经付委的议案抽回自行讨论或交给另一个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