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尼德兰主权公国(荷兰语:),是一个在1813至1815年间存在的主权公国。该政权是打败拿破仑的领袖们重划欧洲势力范围时产生的过渡政权。1815年,随着列强举行维也纳会议确立欧洲政治版图,联合尼德兰主权公国与南尼德兰合并为新的尼德兰联合王国。
1813年,普鲁士及俄国的军队开进尼德兰驱逐法军,当地人成立了临时政府接掌政权。该临时政府由三名尼德兰贵族领导,包括弗兰斯·亚当·范德杜恩·范马斯唐姆(荷兰语:Frans Adam van der Duyn van Maasdam)、利奥波德·卡雷尔(荷兰语:Leopold van Limburg Stirum)及海斯贝特·卡雷尔·范荷登杜普(荷兰语:Gijsbert Karel van Hogendorp)。该“三头同盟”(荷兰语:Driemanschap)在1813年11月20日正式接掌荷兰的统治权,并于次日宣布成立联合尼德兰主权公国。
当时人们大多假定荷兰共和国最后一任省督威廉五世的儿子威廉·弗雷德里克应当领导新政权。临时政府许多成员曾为威廉五世效力,他们认为由荷兰人民自行邀请威廉·弗雷德里克回国比直接由反法同盟国任命他更好。不久,威廉·弗雷德里克就收到三位执政的邀请,并从英国返回荷兰。1813年11月30日,他乘搭战士号战舰(英语:HMS Warrior (1781))于斯赫弗宁恩港口登陆,并于两天后获承认为公国的元首。他采用了“联合尼德兰元首亲王”的头衔。
公国成立后,海斯贝特·卡雷尔·范荷登杜普召开了一个委员会,制订新宪法。1814年3月29日,一个共600人的“名人议会”在阿姆斯特丹开会,以474票赞成、26票(主要是天主教徒)反对,通过新宪法。这部宪法在此后的一年多生效。它确立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让亲王拥有较多权力,但仍然保留了一些民主元素。宪法也规定了议会采一院制,由55名经各省份议会选举的议员组成。至于各省份的议会成员亦同城市、乡镇及贵族之间选举产生。公国议会有提案权,也有决定是否通过法案的权力,但亲王本人亦有对多项事务颁发法令的权力,使议会的权力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省或城镇级议会的权力比起荷兰共和国时代亦有相当的减缩。另一方面,一些自法治时期引入的基本权利在新宪法中获得保留,例如宗教自由,以及为民事和刑事法律诉讼预留的诠释空间。威廉·弗雷德里克于宪法获通过后的第二天(1814年3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的新教堂正式宣誓就任亲王。
反法同盟国在奥属尼德兰(1794年被法国占领、次年正式并入法国)的军事行动同样迅速,如何处置这块土地成了列强间需要思考的问题。在布鲁塞尔的三十个最显赫家族表示希望重新由奥地利指派总督管理该地,而列强亦于1814年2月用这个办法成立了一个军政府。然而奥地利帝国本身对恢复统治此地兴趣不大。因此列强在秘密进行与休蒙条约有关的磋商时,加入将此地并入荷兰的计划。1814年5月30日签订的巴黎条约列明默兹河左岸的土地将划归荷兰(至于位于默兹河右岸土地的去向,则留待及后的会议解决)。
该安排的具体实施情况并未即时决定。休蒙会议进行期间,比利时民众曾提出一些诉求,列强认为这些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需要满足的。最终的方案在1814年6月21日签订的《八点伦敦协定书(英语:Eight Articles of London)》中出现:威廉·弗雷德里克将会获得奥属尼德兰的管治权。由此,他于1814年8月1日成为比利时总督,使南北尼德兰组成了共主邦联。经过三个世纪,奥兰治王朝取得了低地国的全部控制权。
此后,威廉·弗雷德里克尝试使(由他小心挑选的)比利时人民代表接受新的荷兰宪法,但当地的天主教徒认为荷兰人意图打击比利时的天主教会势力而提出异议。这件事未有阻止比、荷两地被合并为一个国家:1815年3月16日,威廉·弗雷德里克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加冕,成为荷兰联合王国的君主威廉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