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的组建工作尚未就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撤销食品工业部。决议内容指出,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无单独设置的必要,应即结束。将其所管辖的糖业、烟酒、油脂和食品加工等业务,均划归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办理,其管辖的渔业部分业务,划归至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办理。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正式撤销。
全部工作人员百余人。机关设在东城区山老胡同二号的几个四合院内。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