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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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所有的省份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均为市镇(荷兰语:gemeenten)。截至2019年1月,荷兰共有355个市镇和3个“特别市”(正式名称为公共实体,openbare lichamen)。市镇是其所属省分的下一级行政区划,意即市镇是荷兰的第二级行政区划。荷兰中央政府将职权下放给市镇,并由市议会(每四年进行一次选举)治理。荷兰政府后陆续推行市的合并,大幅减少了市镇的数量,目前大约是自十九世纪中期行政区划划定以来的三分之一。市镇又可因行政或统计的需求,被非正式地划分为“社区”(wijken)和“邻里”(buuren)等地区。
荷兰的市镇中,面积最小的韦斯特福特有7.84 km2(3.03 sq mi),最大的西南弗里斯兰为841.56 km2(324.93 sq mi)。斯希蒙尼克奥赫则是人口最少和密度最低的市镇,人口密度为7001210000000000000♠21/km2(54/sq mi)。阿姆斯特丹拥有810,909位居民,居人口数之冠,而海牙则是人口最稠密的市镇,其人口密度为7003613100000000000♠6,131/km2(15,880/sq mi)。
市镇是荷兰的第二级行政区划,也是荷兰的第三层公共行政单位,次于中央政府和省分。荷兰是地方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拥有所有政治权力,并依法将职权下放给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经由制定工作协议,给予市镇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市镇是最贴近人民的政府层级,所负责的公共服务业务十分广泛,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公营住宅、地区道路的管理与维护、废弃物管理以及社会保障。2010年荷属安的列斯解体后,形成了三个特别市(正式名称为公共实体),合称荷兰加勒比区,并不隶属于任何省分。
市镇是由市长与市政委员所组成的执行委员会(college van burgemeester en wethouders,简称college van B&W或B&W),以及市议会(Gemeenteraad,简称GR)共同治理。特别市的市议会则被称为岛议会(eilandsraad)。市议会每四年选举一次,市议会的成员数依所属市的规模不等,少至九名,多至四十五名成员。市议会是市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领导公共政策的走向。执行委员会由市长(burgemeester)和数名市政委员(wethouders)组成,握有市镇的执行权,负责执行政策的立法。市长六年一任,由中央政府指派,而市政委员则是由市议会选举出来。市长除了负责维护市的公共秩序,在紧急危难时负有指挥权之外,其余的治理任务可自由分配给市长和市政委员,因此具体的工作分配也因市而异。
荷兰在地籍建立后,1832年第一次画出正式的市镇边界。1851年荷兰首相托尔贝克编订《市镇法》,许多规模较小的市镇被迫并入邻近规模较大的市镇,或数个小市镇合并为一个新的市镇。市镇的合并又以单一省分内的多个市一次性合并为主,因此市政边界重绘主要落在这些区域里。市镇的数量由1850年的1209个,到了2000年锐减为537个;截至2019年 (2019-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荷兰共有355个市镇。最初市镇的合并皆是由中央政府推动,直到二十世纪晚期随着政策转变,地方的支持成为合并推动的重要动力,而主因是一般认为合并后市镇的治理能更有效率。
根据旧版《市镇法》,市镇拥有组织并下放职权给次级政府的自治权,但为了简化政府的科层,这项权力在2013年的《市政法》修正案生效后被终止。只有阿姆斯特丹(辖下的行政区称为 stadsdelen)和鹿特丹(辖下的行政区称为 deelgemeenten)仍被正式划分为数个“行政区”(stadsdelen)。海牙、阿尔梅勒、布雷达、埃因霍温、恩斯赫德、格罗宁根、奈美根和乌得勒支也下辖有“行政区”,但是不具有法定次级市政机构的地位。为了方便市政和荷兰中央统计局数据收集,所有市镇都再被划分为“社区”(wijken)和“邻里”(buurten),但社区和邻里都不具有正式地位。截至2017年 (2017-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整个荷兰被划分为3,070个社区以及13,208个邻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