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英语:Negotiable instrument), 是一种“根据书面所述,无条件自动实行其内容的凭证”。在过去票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指定的款项和付款内容,票据权力或所涉及的物资,构成为一张完整的票据,其内容缺一不可。根据票据法中所述“票据拥有者对票据拥有行使权和转让权”,持票人有权对票据进行转让或执行票据内所注明的各项权利(STS 27-12-1985)。
不同的国家或法律对票据在商业上和法律上都有着不同解释。
不是所有的票据都同时出现在商业历史里某一时段,对其规章条例的制定和研究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时期;但是从二十世纪初期,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对票据理论的整理和推广,其后人们开始慢慢对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有所了解。
票据理论上有以下各要素组成,其中有一些条款在特定的条件可能并不被认可:
票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为了保证行使连带权利的必然结果。其主要有主动法律效力和被动法律效力两部分构成。主动法律效力包括票据内所涉及的资金金额,权利和各项义务;被动法律效力包括出票人在票据内所涉及的责任及付款义务。票据权利的行使只能由其拥有者来执行,出票人应该拥有良好的信用在执行付款这一责任上。
此外,票据还是货币证券、提示证券和返还证券。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据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益,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因此票据又是提示证券。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因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