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列出1976年后的美国少年死刑犯名单。这份名单列出的是“犯案时未达法定成年年龄,尚为青少年”的死刑犯。美国曾在1972年一度废除死刑,但后来又在1976年恢复这个制度。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告各州的死刑法规违宪,却引来国会和35个州议会抵制,重修死刑法规,1976年获最高法院认同,美国再度有了死刑制度。
美国在1976年后死刑法规虽仍有改变(2002年,将智能障碍者处死为违宪),但终止处死少年犯却一直要等到2005年的罗珀诉西蒙斯案(),最高法院宣布处死少年犯为违宪为止。在1976年至2005年间,美国一共处死了22名少年犯,而且这22人都是男生。其中21位是在17岁时犯罪,只有肖恩·塞勒斯(Sean Sellers)的犯罪年龄是16岁。
美国最早在1642年就有处死少年犯的案例,当时美国还是英国的十三州殖民地。1642年,16岁的汤玛士·葛兰格(Thomas Graunger)因兽交罪被判死刑,在普利茅斯殖民地被处死。1786年12月20日,美国绞死独立以来所处死年纪最小的罪犯,汉娜·阿库希,被处死时年仅12岁。19世纪时的美国法官大多不愿处死14岁以下的少年犯,但还是有两名年幼少年犯。其中一名黑人少年犯没有在史书上留下名字,另一名是詹姆斯·亚森,犯案时年仅10岁。到了20世纪时,美国已经很少有年幼的少年死刑犯,此时年纪最小的少年死刑犯是小福特·福格森(Fortune Ferguson, Jr.),被处决时只有13岁;其次是乔治·史丁尼,死亡时只有14岁。而其他93%的少年死刑犯犯罪时是16岁或17岁。
从这些死刑记录可以发现,非洲裔美国人占少年死刑犯的大多数,殖民地和独立后300多年来,有三分之二的少年死刑犯是黑人,而且越往南方的州份所占的比例越重。从罪名来看,80%因谋杀罪被处死,其余是因强暴或强暴未遂被处死。
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4票确定依据宪法第八修正案,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罪犯判处死刑为违宪。终结美国处决少年犯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