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防卫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一项紧急救济手段,当一个国家因为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现进口商品大量增加,对于其国内的产业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使用:5。依据WTO防卫措施协定规定,施行的时间不得长于八年,而且必须对进口国加以补偿。WTO在货品理事会下设有防卫措施委员会,以确保会员国使用发动防卫措施时,是依照WTO的规范施行。防卫措施的实施对象是全球性的,因此,发动的次数比起其他的救济办法,例如反倾销及平衡税措施来得少。
在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第一项A款中规定:“如因不可预见之发展或由于缔约国基于本协定所负义务之效果,包括关税减让,某一产品并大量输入该缔约国,以致损及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之制造商或有损害之虞,则该缔约国对此项产品为防止或弥补损害,于必要时期及必要范围内,得暂停履行本协定全部或一部之义务,取消或修正对该产品之关税减让”。在WTO成立之后,订定了防卫措施协定,在第二条第一项中载明发动条件为:
防卫措施在发动之前,应该先经过透明及公开的调查,对利害关系国发出通知,使各国以及进出口商有机会提出意见及证据,最后公布调查报告。如果报告结果决定发动措施,必须将损害的证据、涉案的产品,还有预定施行的措施、开始日期、持续时间、逐步自由化的时间表等等资料,立即通知防卫措施委员会,并且提供咨商的机会:18-19。
受影响的出口国家将会在咨商过程中,与发动防卫的国家协议贸易补偿的方式。如果30天内未达成协议,出口国可在90天内通知防卫措施委员会,包括实质减让、其他义务都可暂停适用;如果仍未获得适当补偿,则可以取得报复的权利。但是防卫措施发动都合乎规定的情况下,在其有效期限的前三年内,都不可以采行报复:20。
WTO的防卫措施是针对货品贸易设计,然而,有一些特殊的协定中也类似的防卫条款。
农产品虽然也是货品,但是有个特殊的地方:具季节性与易腐性。所以,一般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调查程序的防卫措施,对于农产品受到损害的救济会缓不济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在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oA)第5条,明订了特别防卫条款(Special Safeguard,SSG)。条款中规定农产品可以在“数量启动”或“价格启动”两种方式择一的情况下,启动关税保护。其启动门槛与防卫措施,都是直接根据协定中的数学公式决定。
成衣与纺织的贸易,自1974年起已发展成复杂的协议网络,这些协议最后大多涵盖于“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MFA)中。但是,该协定的内容与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范并不相同,因此为了将两者整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制定了纺织品与成衣协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其中第6条规定了过渡性防卫措施,其发动的条件较为宽松,以便在MFA完全取消前,可以减轻进口国的压力,最终目标还是希望能逐步过渡至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范:31-32。
服务贸易比起货品贸易更加复杂,加上统计资料缺乏,因此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式争议不断。虽然历经多次的谈判,但直到乌拉圭回合结束,都无法制定出规则。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没有明确的防卫措施条款,只在第10条规定“在不歧视原则下进行多边协商”,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于是成立服务贸易规则工作小组(Working Party on GATS Rules,WPGR)负责规则之制订。然而,尽管1995年7月WPGR第一次会议就将紧急防卫措施列为最优先讨论的项目,但是始终无法获得结论。目前只有几个提案,:“东盟草案(ASEAN Draft Agreement)”较完整,机制类似货品贸易;澳洲的“核心机制提案(Elements for a possible "coremechanism" for temporary suspensi on or modification of commitments)”以及部分东盟成员提出的“建立服务贸易紧急防卫机制适用的进一步思考(Further Thoughts on Emergency Safeguard Mechanism),则只拟出了基本的架构要素: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