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桂林奇峰岭机场撞机事件发生于1983年9月14日9时34分。事件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军民两用的桂林奇峰岭机场,当时一架执行广州-桂林-北京航班的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 (现中国南方航空)班机正在跑道上滑行,准备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客机通过机场联络道口开始转弯时,一架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的轰炸机进入跑道,其左机翼撞入客机右侧,轰炸机左发动机撞上客机机头设备舱,机身被撞出一个大洞。这次事件造成客机上共11名乘客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10人送院后不治;20名乘客和2名机组人员受伤;客机因机身受损严重而报废。按照1956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事故等级标准来划分,该次事件属于一等事故。
事件中被撞的客机是一架由英国霍克薛利公司生产的霍克薛利三叉戟2E型客机。该机机身注册编号为B-264,生产编号为2169,出厂时机身注册编号为G-BAJF,于1975年首飞。该机隶属于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 (现中国南方航空)第六飞行大队,当天的班机由该大队执飞。而与飞机相撞的则是一架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的轰炸机。对于轰炸机的机型目前有两种说法,一说为伊留申伊尔-28轰炸机或中国仿制的轰-5轰炸机,另一说为轰-6轰炸机。
官方调查认为,轰炸机飞行员要负事件的主要责任,其违反滑行规定并处置失当,在发现前方有飞机的情况下仍以时速60公里的速度滑行,最终导致两机相撞。另一方面,机场的指挥调度人员违反了“统一指挥”的规定,在调度滑行前没有按照规定向军方提出申请,对事件负重要责任。另外,在同一个机场内,军方和民航使用不同频率分别指挥;暴露了军民两用机场协调不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