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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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语: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ы,)是哈萨克斯坦的最高法律,共计九章九十八条。
1925年,苏联治下的中亚按民族划界,吉尔吉斯自治社会主义共和国改称哈萨克自治社会主义共和国,仍隶属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25年2月18号颁布了一部宪法。
1936年12月5号,国号改为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苏联直属加盟共和国,1937年3月26号通过其宪法。1978年4月20号又颁布一部宪法。
1991年12月16号,哈萨克斯坦自苏联独立,1993年1月28号颁布了宪法。
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号经公投通过,9月5号生效,是为哈萨克斯坦独立后第二部宪法。同年12月上下两院进行了议会选举。
宪法的序言强调了“自由、平等、和谐”的重要性以及哈萨克斯坦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
第一条确立国家的世俗与民主,尊重个人的“生命、权利与自由”。其概述政府运作的原则:社会和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爱国主义和民主。首次提到了哈萨克斯坦议会。
第二条表明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单一制和总统制国家,政府有权管辖哈萨克斯坦全境。行政区划以及首都的位置,留给其他法律来规定。在名称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同于“哈萨克斯坦”。
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在公民投票和选举中投票。代表人民的权力保留给行政和立法部门。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凭借权力分立,每个部门都不能滥用其权力。这一条规定了省级政府,也首次提到了行政部门的宪法限制。
有效法律包括宪法,宪法相关法,其他规范性法律,国际条约和国家的其他承诺,以及宪法委员会与最高法院的规范性决议。宪法是最高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取代国家法律并予以执行,除非议会在批准时指出条约和已颁布法律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条约不会生效,直到立法解决矛盾为止。政府应公布所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