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人民广场的人民大厦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地点。
位于静安区延安西路上的上海展览中心是上海世博中心建成前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地点。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机关: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上海市人大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上海市人大的权力。同级类似机构为上海市政协,为咨询机关。
常委会立法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依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重要的提案须再交由市人大表决通过。
依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主体为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委会会议讨论或先由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在交由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审议的提案需有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进一步逐条审议报告。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再次对提案进行综合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和提案表决稿。
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表决,表决案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赞成方可通过。最后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并在媒体《解放日报》、《上海法制报》上公布。
提请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提案,须在会议前三十天送达,需在七天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审议前,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公众意见、立法听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及立法调研工作,也在网路上发布地方性法规案草案的调查问卷。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征求意见。
未能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可以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若干意见》法规进行工作。
上海市人大下属各专门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相关规定组织设立,大会闭会期间,在工作上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牌子挂在位于上海人民广场的人民大厦。
1949年至1955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地点: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大楼;1955年至1995年常委会办公地点:上海外滩汇丰银行大楼,与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协合署办公。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由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排序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