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褂(满语:ᠣᠯᠪᠣ,转写:),在清代文献中称行褂,是中国清代及民国男式服装之一,被视为一种外套或夹克,套在满式长袍外面穿用,与长袍/长衫合称“长衫马褂”或“长袍马褂”。马褂有袖(无袖的称作马甲),分大襟、对襟、琵琶襟三种,一般长度到肚脐,袖长到肘部。材质上有单、夹、皮、纱、棉等种类。
马褂在顺治年间多为满族人穿用,至清康熙雍正年间,流行全国。在清朝,明黄色的黄马褂是特赐给有军事功劳者、对皇家有功劳者、或者武艺高强的军人与精于打猎的武士,代表皇帝的恩典。所以其他人不得随便穿用明黄色的黄马褂。
是满族人的衣装
马褂是清朝官员制服的一种,在《清朝通典》内长与坐齐的褂子称为行褂,设计上方便骑马时穿着。满清皇帝的制服分为朝服、龙袍、常服褂、行褂、常服袍、行袍。行褂比常服褂短。满清官员的制服分为“朝服”、“常服”、“行服”和“雨服”几种。当中行服是出外时所穿,而马褂(亦称为“行褂”)即行服的一种。据《大清会典》定制,清朝皇帝、王公大臣及文武品官的行褂形制相同,但以面料的颜色区分等级。皇帝和亲王色用石青,领侍卫内大臣、御前大臣、护军统领等色用明黄。在八旗之四正旗中,除正白旗、正红旗和正蓝旗副都统之行褂色各如旗色外,正黄旗副都统的行褂为金黄色。
马褂的颜色和用料皆与穿著者的阶级有关,当中黄色是皇帝的专用颜色,只有皇帝近身的侍卫,或者获皇帝特别赏赐者才可以穿着。皇帝、亲王的常服行褂则用石青色。
民国元年(1912),北洋政府和参议院颁发了正式的服饰法令,即《服制》(民国元年十月初三)。男子常礼服采用中西两式,即《服制》中所指的甲乙两种。《服制》中将长袍马褂列为男子常礼服之一。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政府公布《服制条例》,正式将蓝长袍、黑马褂列为“国民礼服”。
在台湾,参加正式传统宗教祭典时,主祭、陪祭者多会穿着马褂。近年来参加佛教式丧礼的家属由传统披麻戴孝改为穿着黑色马褂。
根据清官规定,有四类人可以穿着淡黄色的黄马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