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指在一特定情况下所有的人都表示同意。一致同意的时候,每个人都表达相同的意愿,并且行动一致。许多团体以“一致同意”作为团结的象征。一致同意可以用全部投赞成票来表达,或者以表决没有反对来表达。
对于出现弃权是否可当作“一致同意”,并没有一致的安排。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一致同意是容许有弃权票的,而这情况称作有“沉默同意”出现的“一致同意”,即无异议提出。与此相反,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就算有一名成员弃权,也不被视为“一致同意”的。在欧洲联盟,《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建设性弃权”的概念,在一个必须一致同意的表决中,一个成员可以投弃权票而不会阻止表决通过。这是为了让国家象征性地不作支持,同时不会使决策陷于瘫痪。
由于一致同意可营造合法性,独裁政权一直以此来巩固地位。立法机关的议员可能是被胁迫或恐吓而要支持独裁者的地位,立法机关只不过是一个橡皮图章,以服务一个更强大的权力。
一党制国家可以在选举中限制每个席位只有一个被提名人,或使用强制投票或选举舞弊,以营造选民一致支持的印象。例如1962年朝鲜的议会选举,据称投票率达到100%,而支持朝鲜劳动党亦为100%。另外,几内亚的杜尔也在1975年和1982年声称得票100%,科特迪瓦的费利克斯·乌弗埃-博瓦尼于1985年和伊拉克的萨达姆在2002年也有同样的声称。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刑事案件须要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不过,这并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陪审团。
美国最高法院在阿波达卡诉俄勒冈州(英语:Apodaca v. Oregon)案中,裁定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陪审团在联邦法院审判中要达成一致裁决,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不要求州法院的陪审团一定要达成一致裁决。尽管如此,美国许多州要求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例如,马里兰州宪法“人权宣言”第21条。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自陪审团法 (1974年)通过,在若干情况下,最多有2名陪审员异议,也可以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