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永久和平》(),或译《永久和平论》,是德意志哲学家康德的一篇著名论文。论文分为两个部分,阐述了康德关于国际社会如何保持和平的法哲学理论。
第一項正式條款:「每一個國家的公民憲法都應該是共和制(Republican)的。」
- 这里必须注意“共和制”和“民主制”在此特定语境中的涵义。就像大多数启蒙时期的哲学家一样,康德认为在民主制中“人民自己行使执行权(executive power)”,是指人民永远是自己的事情的法官,显然并不合理。启蒙时期的主流说法,认为共和制是指立法权和执行权彼此分离(不管执行权是转交给一个人还是许多人)的政体,也就是今天所谓的“代议民主制”。
第二項正式條款:「國際法應建立在自由國家的聯邦制之上。」
- 绝不存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法即和平,战争本身就不合法,若能维护这一项条款,就不会有战争。
第三項正式條款:「世界公民法應依據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條件加以限定。」
- 这项体现了所谓的 Universal Right of Hospitality,即每一个人不会因为只是踏上别国土地就受到敌意对待,即便该国单纯根据国家法原则本来完全有权力这样规定。
附加條款 三項關於永久和平的保證(略)
评价
第一部分的六项条文从消极方面(negative)鼓励缔结和平合约,并借此逐步使常备军失效,进而废除常备军。第二部分则积极(positive)且明确地要求共和制的公民宪法、联邦主义为基础的国际法,与世界公民权。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并不认为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是可行的。他希望以共和制国家的联合来实现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
康德提出的国际永久和平思想,在面世后反响平平,却在之后深刻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外交准则。国联、联合国,都被视作是康德理论的某种尝试,而正在进行中的欧盟的实践,则更证明了康德理论的生命力。尽管康德有关“民主国家间不会发生战争”的论证被一些学者质疑,当代某些热衷推广民主的组织还是往往以康德的理论论证他们工作的必要性。
《论持久和平》看似是关于国际政治的理论,但其实它和康德的道德哲学一脉相承,都体现了理性对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将本文放入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不难发现它是康德关于个人、国家的实践理性理论的进一步提升。
正如康德著作一贯的严肃笔调,《论永久和平》的行文如定言令式一般简洁有力,宛如正式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