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儁(?-?),字国士。明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县(今江西省高安市)人,曾于浙江、湖广等地任职,官至湖广道监察御史、赠光禄寺少卿。事迹具《明史》,侧传于卢洪春本传。
范儁于万历五年(1577年)举进士,得第三甲,先任浙江义乌县知县 。十一年(1583年),征授湖广道监察御史。十二年(1584年),被贬斥为民。天启二年(1622年),复官,赠光禄寺少卿。
万历十二年(1584年)正月,范儁上疏陈词时政十事,主要涉及地方事务,均语切定当,其中以“人欲宜防,力以靡曼麹糵为戒”为中心。刚好拟好奏疏之时,正值慈宁宫失火,给事中邹元标又疏陈六事,神宗意许其实则为忤碍自己意旨。及后神宗患病,大臣俱请候问安,而范儁之陈时政十事之疏又刚好一并送入。神宗阅疏后,认为范儁与邹元标等人不断违背自己意旨,有暗讽因此而患病之意,由此而龙颜不悦,愤怒斥责范儁道:“向未罪元标,致儁复尔,当重惩之。”朝臣闻讯后,其中申时行等人上奏希望神宗息怒,拟镌秩降职作罢,但神宗仍然愤怒,下刑廷杖。廷杖当晚,大雷雨作,翌日早上门外水已高三尺余。神宗此时怒气已大抵消退,而申时行等亦继续上奏望神宗挽留范儁,后神宗决定将范儁贬斥为民。
十三年(1585年),给事中张维新请求神宗重新任用被谴谪朝臣,惟独范儁并未有被起用。另外,给事中孙世祯、御史方万山等又向神宗奏言范儁不宜独遗,坐夺朝廷俸禄。种种因素集合起来,范儁于是屡荐不起。十多年后,天启二年(1622年),终获复官,并赠光禄寺少卿。后去世,卒年不详。
《明史》于范儁传前有句载:“御史范儁尝陈时政。帝方疾,见儁疏中‘防人欲’语,斥之。主事董基以谏内操谪官。其后员外郎王就学因谏帝托疾不送梓宫,寻罢去。皆与洪春疏相类。”以示范儁当时实则与王就学等人之遭遇相类似,皆因上言直谏,不获帝纳,终落得被斥为民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