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 (法语:Pierre-Joseph Proudhon,1809年1月15日-1865年1月19日),法国互惠共生论经济学家,首位自称无政府主义者的人,也就是无政府主义的奠基人。他1840年出版的著作《什么是所有权?》一书中,提出了让他蜚声于世的论点——“财产就是窃盗(英语:Property is theft!)”。
普鲁东提出联邦契约制取代国家以及任何集中制的共同体,联邦契约制的根本法则是,负责执行契约的当局永远不能高踞于各组成员之上,联邦的职权在数量上和实际上永远不能超过公社当局或各省当局的职权,正如公社和各省的职权不能超过个人和公民的权益一样。人们按照理性的指示,共同遵守天然和社会的法则,既无政府又有秩序的社会。
1809年,普鲁东生于法国贝桑松。
什么是公平?普鲁东做过一个解释,说公平就是自然感觉到和人互助保证对人格的尊重。他认为,公平既是现实,同时又是观念。公平是灵魂的力量,是造成社会生物的首要力量。但是,公平胜过力量,它表示一种关系、均势,它是一切人类行为不可违背的尺度,社会生活中本来含糊不清和互相矛盾的事实,由于公平而变得能够明确和一致。
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普鲁东要推翻一切个别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国家的法律。他说,国家面对着不可胜数的各种利益,必须不停的开动立法机器,于是,法律、法令、布告、条例、命令等像冰雹一样落在贫苦大众的头上。然而,法律有什么价值?对有权有势的人来说是蜘蛛网,对贫困的小人物来说是钢铁砸不断的锁链,在政府手中是鱼网。
因此,他宣布:我不承认任何法律,我反对号称必要的权力想要加强于我的自由意志的任何命令。在他看来,只有一种法律规范即履行契约的规范才有效。所谓契约就是一种协定,根据这种协定,一个人或多个人有义务对其他一个人或多个人做或不做某件事情。
普鲁东认为,为了使个人保持自由,使社会维持公平,我们必须坚持契约观念作为统治地位的政治观念,这种必须履行契约的规范,不仅要以公平为基础,而且要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基础,即共同生活的人们愿意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暴力强制遵守契约。所以,这种规范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用契约规范维护的公平是最高的法律。可见,普鲁东以公平的名义所推翻的其实并不是法,只不过是个别的法律规范而已。
普鲁东为了论证无政府主义思想,分析了王权建立和发展的一般过程。他指出,王权最初是由选举产生的,当人们开垦了田地并建筑城市的时候,各个职位也被私有化了,从而有了世袭的王权和世袭的司祭职位。一旦世袭的原则扩展到最普通的职位中去,就引起了等级的划分、级位的骄傲和平民地位的低落。在他看来,王权永远是不合法的。
不管王权以何种形式出现,君主政体也好,寡头政治也好,民主政治也好,总是一种人统治人的政治,因而是荒谬的。然而随着社会的觉醒,经验产生了习惯,习惯发展成风俗,风俗又被编制成法律,这时,国王的权威便逐渐减弱,他只能按照并非他所制定的法律来行事。于是,普鲁东得出了一个结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人对人的权威是和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化发展程度成反比的。
自从世界开始以来,财产和王权不断的受到摧毁,属于意志的主权也在向属于理智的主权让步,这就说明,人在平等中寻求正义,同样的,社会则在无政府状态中寻求秩序。普鲁东理想中的无政府状态,他说得很明白,就是没有主人、没有元首的,在这种状态下,自由的契约代替了专制的法律,自愿协商代替了国家的仲裁,公道和平等的正义代替了铁面无私和至高无上的司法,理性的伦理代替了启示的伦理,力量均衡代替了权力均衡,经济统一代替了政治集权。
也就是说,大家都是国王,谁都不是国王。一切内政问题是根据各省的统计加以解决;一切对外的政治问题则属于国际统计的事情。立法的权力只属于那种被系统认可和证明的理智;每个公民都是立法者,但谁也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来代表理智。
他说,无政府状态既不是立宪君主制下那种隶属于秩序的自由,也不是临时政府所想要的那种禁闭在秩序中的自由。它是摆脱了一切束缚、迷信、偏见、诡辩,冥想和权威的自由。是相互的自由、自己不加限制的自由。
那么,社会将如何发展?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普鲁东做了历史的回顾。他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形式:一是共产制,一是私有制。共产制是人类文明的最初阶段,它追求平等和法律。后来,人们运用智慧和推理的方法了解到,如果平等是社会的必要条件,共产制就是最初的一种奴隶制。于是便产生了私有制,它希望求得独立性和相称性。而私有制由于它的专制性和侵占行为,很快就表现出是具有压迫性和反社会性的。
可见,这两种制度目的都是好的但他们所造成结果却是坏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排斥一切并各自忽略了社会的两种因素:共产制反对独立性和相称性;私有制则不能使平等和法律得到满足。相对于这两种社会形式,普鲁东则提出了称之为自由的第三种社会形式。
他认为,这种社会形式必须建立在四项原则基础之上。第一,平等。他强调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在于机会的平等,而不在于生活的平等。因为有了公平的机会,劳动者就可以求得美好的生活,他毫不侵犯正义和公道;第二,法律。他认为,从对于事实的了解中产生出来的、因而以必要性本身为依据的法律,是永远不会触犯独立性的。
第三,独立性。在他看来,从才能的差别中产生的个人独立性或个人理智的自主,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毫无危险的存在;第四,相称性。他断言,只容许在智慧和情感的范围内而不许在物质对象的范围内存在的相称性,可以被遵守而不致侵犯正义或社会平等。对于自由的含意,普鲁东做了进一步地解释。他认为自由就是平等,就是无政府状态,就是无限的多样性,就是相称性。
在自由社会中,他主张用联邦契约制取代国家以及任何集中制的共同体。每个家庭都与自己的邻居订立契约,从而组成公社;公社之间再签订契约,从而结成社会团体;团体再以契约结成联邦。联邦制的根本法则是,负责执行契约的当局永远不能高踞于各组成员之上,也就是说,联邦的职权在数量上和实际上永远不能超过公社当局或各省当局的职权,正如公社和各省的职权不能超过个人和公民的权益一样。在这里,人们按照理性的指示,共同遵守天然和社会的法则,于是就将出现一个他所幻想的既无政府又有秩序的社会。
普鲁东认为,剥削是由于货币出现造成的,而货币的出现则是君主的理性安排,是国家的某些执政者特殊意志的结果。因此,他认为产生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不是资本主义制度,而是货币。货币的出现破坏了产品只能同产品交换的规律,使产品由直接交换变成了间接交换,这就出现了专门从事交换活动的商人。他们为了追求货币,就随意提高产品的市场价格,因而使小生产者不能用自己制造某种产品时所付出的价值,从市场上买回等值的产品,于是形成了剥削。
在普鲁东看来,要消灭剥削必须从解决货币问题入手。于是,他提出了用建立国民银行,发放无息贷款,来改造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互助制社会的方案。他的国民银行具有两种职能:一是向工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使他们摆脱高利贷的剥削。二是组织商品的直接交换,消灭间接交换所产生的剥削。
普鲁东所谓的直接交换,简单的说,就是透过国民银行把所有的贸易都组织起来,银行把从事贸易的人所提供的参加交换的产品,根据其生产费用折算成等值的银行券,用银行券代替投入贸易的产品,使他们凭借银行券在银行的媒介作用之下,各自获得所需要的并与自己的产品完全等值的产品。这就实现了他的只能用产品来购买产品的公式,从而消除了透过货币进行间接交换所产生的剥削,使贫穷、奢侈、压迫、邪恶、犯罪和饥饿一起趋于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