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束理论,由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对于本体论有关客体在其中一个对象的理论比喻,主张“客体”只是属性和关系的组合。
根据丛束理论,对象由其属性组成,仅此而已。因此,如果没有属性的对象,就不能假想这样的对象。例如,当我们想到一个苹果时,就会想到它的特质:红色、圆形、是一种水果等等。除了这些特性外,没有其他东西。苹果也不过是其特性的组合。
丛束理论的普遍理由是难以构想或描述一个物体,同时又不构想或描述其属性,尤其是在英美传统的现今哲学家中。
该理论认为,人们无法设想一个没有任何属性的特定事物,这与物质理论相反。约翰·洛克( John Locke)在描述一种物质本身时,除了其性质之外,还谈到了细节概念上的困难: “某样东西,我们原本不知道是什么。然后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想法,我们便给它起了一个通用的名称,这只不过是我们发现存在那些物质的假定。
对象的属性界定可能会使这种论点复杂化。但是,该论点得出的结论是,对于细节的概念都是属性而已。这些属性都会成为物体的唯一概念,因此证明了丛束理论是合理的。
丛束理论认为,把一切属性束缚在一起。但是该理论并没有描述到它们如何捆绑在一起。例如,丛束理论把苹果视为红色、多汁。但缺乏基本物质。苹果在这情况下只属于一种性质。 休谟在他的作品中亦运用了这理论来解说人格同一性:“我可以把人格描述为不过是捆绑在一起或不同观念的属性,彼此不断地交替、并且不断地变化。”
批评者质疑捆绑理论如何解释属性的共相(这些属性之间的统一性关系)而没有潜在的实质物体。批评者还质疑,如果没有两个既定的特性都存在于同一物体中,那么如何确定它们是同一物体。
传统的丛束理论把不同的属性结合在一起从而定义一个对象因此,不同的属性组合产生了不同的对象。例如,红色和多汁可能会在其他的情况出现,因为它们可以在不同的组合产生出一系列的属性,由此,便会产生出“看起来像苹果”的情况。
相比之下,物质理论提出这些属性是一起发现的,因为它是本身具有这些属性,从而解释了属性的存在。在物质理论中,物质是其中具有属性的事物。例如,红色和多汁是因为红色和多汁是在苹果本身当中。
丛束物质理论解释了物质的普遍性。具体来说,它坚持认为物体本身就是一种物质。因此,而不是通过事物或任何其他非经验的基础层来确定因此,物质的丛束理论跟物质理论仍然是不同的。
佛教中观学派哲学家月称使用物体的整体性来证明所谓的七重推理缺乏本质。在他的作品《入中论》 (梵文: )中,他提出:
is like a cart, which is not other than its parts, not non-other, and does not possess them. It is not within its parts, and its parts are not within it. It is not the mere collection, and it is not the shape.
他解释了这七个断言中的每一个的含义,但在随后的评论中亦简要地作出解释:当仔细分析时,发现本质并不存在,而是仅通过理所当然的存在而不受其约束,因此需仔细检查以寻找其中的本质。
在早期的佛教中,佛教对于自我有着另一种观点,佛教对于本质是一种疏远论。根据这种理解,不能将自我简化为丛束,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回答自我的概念。因此,必须消除自我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