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好合(越南语:Trương Hảo Hiệp/張好合;1795年-1851年),字晦叔(越南语:Hối Thúc/晦叔),号亮斋(越南语:Lượng Trai/亮齋),越南阮朝官员,明乡人。
张好合是嘉定省新平府新隆县新庆村人,景兴五十六年(1795年)出生。嘉隆十八年(1819年),参加嘉定场乡试,考中乡贡。后历任刑部郎中、太原镇参协。明命七年(1826年),张好合干涉刑案,降为九品书吏。次年(1827年)三月,起复为广治营句稽,不久改授为刑部司务,署主事,派往北城刑曹任职。明命十年(1829年),改任广安镇参协。明命十一年(1830年)十月,张好合改授太常寺少卿,充任如清甲副使,随正使黄文亶出使清朝。
明命十三年(1832年)四月,黄文亶、张好合和潘辉注自清朝回国。明命帝因使团探听清朝情况不力,所献出使日记太过简略,回程购买私货多于公物,下令将张好合革职,从部效力。十一月,随潘文敏搭乘奋鹏、瑞龙、安洋号大船前往江流波(今雅加达)公干。次年(1833年)六月,起复为司务。十月,派往太原军次任职,后署御史,再因事革职。明命十六年(1835年),再起复为主事。明命二十年(1839年),张好合以正四品散员身份如东公干,次年(1840年)回国后,因办事不力,降为户部员外郎,并责令他赔偿官府损失。同年,阮廷循例如清岁贡,以张好合担任乙副使。他趁机拖延赔偿,尚书何维藩以此上奏,明命帝下令革去张好合职衔,严令刑部追索所欠款项。
绍治初,张好合起复为翰林院侍讲学士。绍治二年(1842年),升署刑部郎中,后改大理寺少卿。绍治三年(1843年)受命如东,押送越南俘获的清朝海盗送交广东官府。后再升鸿胪寺卿,充办户部事务。绍治五年(1845年),改任礼部左侍郎,充如清正使,出使清朝。绍治六年(1846年),张好合回国,改任户部左侍郎。
嗣德元年(1848年),张好合升署谅平巡抚。当时不断有中国边民越境进入越南落草为寇,与阮朝作战。嗣德四年(1851年)八月,谅山按察使枚英俊在与三堂匪作战时阵亡,嗣德帝以巡抚张好合调度失宜为由,下令将他拿解回京治罪。张好合行至河静省时因病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