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埠,又称“通商口岸”,是一个国家向外开放的特定通商地区。近代历史中曾存在于中国、日本、朝鲜等国家。
商埠最早存在于实行锁国政策的国家。在中国,自明朝和清朝两度宣布海禁政策后,海外贸易业迅速萎缩,对外贸易逐渐集中于泉州、福州、宁波等几个有限港口,贸易对象也从东南亚、阿拉伯、东非各国减少至琉球国、朝鲜、日本和葡萄牙等少数几国。在日本,德川幕府于1630年代确立了锁国体制,将一切对外贸易集中于长崎,贸易对象也仅限于中国和荷兰。这一时期的广州十三行和长崎出岛成为两国仅有的两处对外商埠。
1842年8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即史上有名的五口通商,中国的锁国体制就此被打破。1858年日本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俄国签订《安政五国条约》,也被迫开放神奈川(横滨)、长崎、兵库(神户)、新潟、函馆五处港口。1876年2月26日,日本与朝鲜在江华岛签订《江华条约》,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
被定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点是具有优良的交通条件,拥有优良的港口或为内陆边境贸易重镇,周边的商品经济或商品农业比较发达。在商埠中,通常划定一定的区域,供相关国家商人定居、开业、存放货物,称为商埠地,各国在商埠地设立领事馆,保护本国侨民利益。有时相关国家在商埠地还驻扎有小股军队。但是与1860年代之后出现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属国家通常保有对商埠地的主权,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权力。
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后改为青岛特别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