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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 dations ◷ 2025-09-16 21:01:42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缩写作:ICC或ICCt;法语: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兰海牙,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2012年6月12日,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坎帕拉通过《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侵略罪的定义,侵略罪认定权问题上赋予联合国安理会首要责任,即如果安理会在获得提交案件后的6个月内未作出裁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在该院预审庭批准后独自就侵略罪展开调查;与会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则认为,侵略罪的认定应是安理会的专属权利。国际刑事法院对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具有管辖权,或者对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的情形。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号决议中说:“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为此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第一条将灭绝种族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第六条则规定,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在该决议中,大会还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宜否及可否设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审判被控犯灭绝种族罪的人……”。在联合国大会的要求下,在1950年代早期国际法委员会拟制了两份规约草案,但是鉴于当时冷战的局面致使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成为不可能的梦想,这两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阁。二战后负责调查纳粹战争罪行的调查官,同时也是在十二次纽伦堡审判之一的别动队审判中是美军首席检察官的本杰明·费伦茨(Benjamin B. Ferencz)先生后来成为建立国际法治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强有力的支持者。在他1975年出版的名为《定义国际侵略--对世界和平的追寻(Defining International Aggression-The Search for World Peace)》的第一本书中,他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而展开了雄辩。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在1989年被时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总理 A.N.R.罗宾逊再新推出,他提议建立一个国际常设法院来处理非法毒品交易。 在准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时候,国际社会为审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战争犯罪而成立了两个特设法庭,即于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于1994年成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特别法庭的成立更加突出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必要性。在那以后不久,国际法委员会成功完成了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工作,于1994年将规约草案提交给联大。为了审议《规约》草案所引起的重大实质性问题,联大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在1995 年开了两次会。联大在审议了特设委员会的报告后,又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负责拟订一份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综合案文草案,提交给将要举行的外交会议。预备委员会从1996至1998年举行了几届会议,最后一届于1998年3月至4月举行,完成了案文起草工作。经过数年的谈判以后,联合国于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以期最后拟定及通过确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条文。1998年7月18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约文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其中投反对票的国家为中国、美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和也门。于2002年4月11日,批准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达到了条约约文要求的60个,《罗马规约》即日起成文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仅能对生效日以后犯下的罪行进行指控。 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于2003年2月由成员国大会选任产生,并与2003年3月1日宣誓就职。 法院的第一份逮捕令在2005年7月8日签发, 第一次审前听证举行于2006年。截至2009年7月21日,国际刑事法院共有110个成员国,包括欧洲和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大约一半的非洲国家;其中有30个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17个东欧国家、24个拉丁美洲国家和25个西欧和其他国家。虽然国家数量不菲,但是在人口上讲,这些国家人口数占世界人口总数的少部分。还有40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罗马规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些国家有义务不得从事有悖于罗马规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在2002年,这40个已签署国中的美国和以色列取消了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说明他们不再意图成为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也不再因以前对该规约的签署而承担法律义务。目录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参见:国际刑事法庭被起诉人名单(英语:List of people indic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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