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主题
澳大利亚总理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首脑,由澳大利亚总督代表君主任命。
《澳大利亚宪法》没有明确提到总理一职,因此总理的存在和职权皆由惯例来确定。按照威斯敏斯特体系的惯例,澳大利亚总督作为象征性的元首代理人不干预行政,所以总理是实际决策者和最高行政长官。同样根据威斯敏斯特体系的法律结构,总理由于下议院(众议院)掌握多数席次的党派来推举,并且被视为该党派的实际领袖。总理通常必须是联邦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在澳大利亚政治史上,唯一以参议员身份出任总理的是约翰·戈顿。
内阁制的政府首脑一职英语常被尊称为“Prime Minister”,意即议会共和体制的第一部长(中文语境常译为总理)或者君主立宪制的首席大臣(中文语境常译为首相)。澳大利亚虽然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君主将政府首脑的任命权授予英联邦各成员国元首,即总督制。因为总督制的特色类似于共和政治,中文一般将澳大利亚政府首脑翻译为“澳大利亚总理”而非“澳大利亚首相”。
澳大利亚总督任命总理的法理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64条。此条赋予总督任命大臣(Ministers of the Crown,即部长)的权力,并规定被任命者必须是联邦议员,或在接受任命后三个月以内当选联邦议员。所有大臣在宣誓就职之前,必须加入联邦行政会议。按照惯例,由行政会议的一级成员组成联邦内阁“The Cabinet”。《澳大利亚联邦宪法》64条同时规定,总理和其他部长的任期由总督裁夺。但实际上,总督一般会遵循总理的建议。而总督的任命,一般也是由总理向君主直接提名。君主自1930年代确认英帝国自治领的独立地位以来,也一直尊重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任命总督。
除了每三年举行的选举,总理按照惯例,在无法使预算案在众议院审议通过,或众议院决议不支持总理的情况下,应该提出辞职。
虽然法律上总督有罢免总理的权力,但实际上总督一般不会干预。联邦历史上唯一的一次总督将总理罢免的例子发生在1975年的宪政危机。当时的总理惠特兰无法使预算案在上议院通过。总督科尔在未寻求总理意见的情况下,召见了总理并免除了他的职务,同时任命反对党领袖福瑞泽为总理。此决定在当时以至现在都颇受争议。
同样,虽然法律上总督是由君主任命,而且按照惯例,总督的任命和免职都由总理通过对君主的建议来决定,但在英国的君主自1930年代以来也从不干预澳大利亚的宪政。即便于1975年的宪政危机中,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然决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大利亚自从1942年接受西敏寺法令以后已经是独立国家,除了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任免总督和改变君主的宪政权力本身之外,君主的其他所有权力已全部交予总督行使。
作为实际的政府最高领导人,总理有权使用空军提供的专机。总理在首都堪培拉的官邸是俗称“别墅”的澳大利亚总理府,在最大城市悉尼的官邸是位于北悉尼港的齐力比丽楼(Kirribilli House)。前总理陆克文在堪培拉雇用一名高级厨师、一名助理厨师、一名保姆、一名高级管家和两名助理管家;在悉尼雇用一名厨师和一名管家。退休总理享受终生礼遇。
澳大利亚总理府
总理官邸基力比丽楼(Kirribilli House)东面
1901年至今一共有过30位总理,以下在世:基廷、霍华德、陆克文、吉拉德、阿博特和特恩布尔。
政党颜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