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务员,指侮辱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例如侮辱警察。一些国家或地区将侮辱公务员列为刑事罪行。
《法国刑法典》第433-5条规定侮辱公职人员罪(Outrage à agent public):
《澳门刑法典》第175条、第176条规定侮辱罪,最高可处3个月徒刑或科120罚金;而第178条规定,对“公务员、教学人员、公共考核员、证人或律师”,“在执行其职务时或因其职务”而作出侮辱,构成加重侮辱罪,刑罚加重2分之1。
新加坡国会在2014年通过《防止骚扰法案》,将侮辱公务员罪扩大涵盖范围至公务员及公共服务人员。任何人如果因为公务员或公共服务人员的职务,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吓、辱骂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讯,会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长1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