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司令部,一般是负责地方军事工作的指挥机关。
1933年11月,各地保安司令部改为警备司令部。警备司令指挥辖区内的军、警、宪、特,开设军事法庭并处决人犯。设(总)司令、副司令、参谋长、高级参谋、参议、第一处(人事)、第二处(督察)、第三处(参谋)、第四处(后勤)、新闻处(政工)、总务处、军法处、军需处、直属警备团、宪兵队。
警备司令部,一般是负责地方军事工作的指挥机关。
1933年11月,各地保安司令部改为警备司令部。警备司令指挥辖区内的军、警、宪、特,开设军事法庭并处决人犯。设(总)司令、副司令、参谋长、高级参谋、参议、第一处(人事)、第二处(督察)、第三处(参谋)、第四处(后勤)、新闻处(政工)、总务处、军法处、军需处、直属警备团、宪兵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