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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
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979年12月,召开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