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室果齐斯欢(满语:ᡠᡴᠰᡠᠨ
ᡤᠣᠴᡳᠰᡥᡡᠨ,穆麟德:,太清:;1768年3月15日-1828年10月18日,乾隆三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寅时-道光八年九月初十日丑时),字友三,号益亭。清朝宗室镶蓝旗第五族绵字辈,属庆岱佐领,清朝政治人物。同进士出身,官至黑龙江将军,卒于任内。谥文僖。
嘉庆五年(1800年),果齐斯欢由闲散四品宗室挑选入十五善射。嘉庆六年(1801年),中式辛酉科宗室乡试举人。嘉庆七年(1802年),联捷壬戌科第三甲第五十二名同进士出身。选翰林院庶吉士。
嘉庆十年(1805年)四月,翰林院散馆,授官检讨。五月,授右春坊右中允,提调庶常馆事务,充日讲起居注官。六月,转左春坊左中允,同月迁翰林院侍讲。十一月,转侍读。十二月,钦派充任实录馆校勘。
嘉庆十二年(1807年)五月,迁右春坊右庶子。十三年(1808年)四月,以庶子充任戊辰恩科顺天乡试同考官。十一月,升翰林院侍讲学士,命充上书房师傅在上书房行走。
嘉庆十五年(1810年)七月,因澄怀园门外积雨水太深,以致失值旷误,降调左春坊左庶子,罚俸一年。十六年(1811年),复授翰林院侍讲学士。十七年(1812年),因大考二等,转翰林院侍读学士。
嘉庆十八年(1813年)二月初六日,果齐斯欢擢升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三月,兼授镶黄旗汉军副都统。八月,充当癸酉科顺天乡试副考官。九月二十四日,迁兵部右侍郎。十月,转镶黄旗满洲副都统。充任经筵讲官。
嘉庆十九年(1814年)正月三十日,转任兵部左侍郎。二月二十四日,调户部左侍郎,兼任管理国子监事大臣,充拔贡阅卷大臣。十月,以户部左侍郎署理翰林院掌院学士。二十一年(1816年)闰六月初五日,以户部左侍郎署理吏部右侍郎。二十二年(1817年)二月,再以户部左侍郎署理吏部左侍郎,在上书房行走。
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嘉庆帝驻跸南苑,召见果齐斯欢,果齐斯欢未到,也未入直上书房。经大学士托津传询,果齐斯欢自请交吏部议处,吏部回避,改由都察院议处;三月二十九日,降调内阁学士。七月十四日,授工部左侍郎。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二月十七日,嘉庆帝上谕:“昨日召见果齐斯欢,询问四阿哥功课,据奏:‘甫学属对,诗、文俱不能作。’朕前在藩邸时,十一岁即能属对,十二岁即能赋诗;壬辰年十三岁时,皇考高宗纯皇帝命面和圣制五言律、七言律诗,《味余书室诗集》中即载有朕十三岁诗章。四阿哥质性聪明,尽可读书,本年已十四岁,诗、文尚俱未学,皆由果齐斯欢学问平常,不能循循善诱,而又因循疲玩,以致耽误。果齐斯欢负恩已极,著革去一应差使,俾上书房师傅共知儆戒。”革职,同一日,赏副都统衔,充巴里坤领队大臣。
二十四年(1819年)十月,授镶黄旗汉军副都统。二十五年(1820年)再次召京面见皇帝。
道光元年(1821年)四月,授官健锐营总统大臣。五月初二日,署理兵部左侍郎(代哈宁阿),仍兼管十五善射大臣,赏戴花翎,调镶白旗满洲副都统,署理吏部右侍郎。七月初七日,授工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十月初九日,转工部左侍郎。十一月二十日,兼充管理河道沟渠事务值年大臣。
道光二年(1822年)正月二十五日,转任兵部左侍郎。三月,因失察工部司员承办坛庙工程期间蒙混报销开支,遭到吏部议处,降三级调用。道光帝加恩,特改为留任。闰三月十一日,调任户部左侍郎,兼管国子监事务。六月,以户部左侍郎署理左都御史。以护军统领署理左翼前锋统领。充任国史馆清文总校官。十月初八日,以户部左侍郎署理兵部左侍郎,兼总管内务府大臣。十二月十六日,调泰宁镇总兵官。
道光四年(1824年)五月,直隶总督蒋攸铦奏请:“易州每岁截收漕米四万余石,供支西陵员弁兵役俸饷,请照东陵兵米章程,令弁兵自赴州仓支领。”道光帝命果齐斯欢妥议具奏;随后果齐斯欢奏称:“镇标左右两营弁兵系分汛驻守,其汛拨地方距易州数十里至百余里不等,若令其纷纷离汛赴州关领,转致旷误巡防,请仍循照旧例,由易州运送到营,就近支放。”道光帝同意之。
道光四年(1824年)六月二十九日,擢广州将军。六年(1826年)九月二十五日,调福州将军。十二月十八日,奏报琉球国遭遇风难夷船只进入港口,循例免税事宜、琉球国头号贡船到达闽海关,随带货物循例免税事宜。七年(1827年)四月十三日,奏报琉球国二号贡船到达闽海关,随带货物循例免税事宜。六月四日,奏报琉球夷船回国循例免税事;奏报琉球国贡船购置内地货物压载回国,按则倒科,算免过税银数目清单;又奏报琉球国护送难民夷船进口,随带货物免税事。八月二十六日,奏报安太谋杀武举人广祥案按律定拟。
道光八年(1828年)正月二十四日,果齐斯欢调任绥远城将军。四月十五日,调黑龙江将军。赴任途中,八月三十日入吉林境时,他已形体瘦弱,步履艰难、气虚咳嗽,延请医生调治亦无好转,九月初十日,卒,年六十一岁。道光帝谕:“黑龙江将军果齐斯欢由宗室翰林,嘉庆年间洊升卿贰,经朕擢授将军,本年由绥远城调任黑龙江,宣力有年,克称厥职。兹闻在途溘逝,殊堪轸惜。著加恩赏银三百两,由广储司给发。(棺椁)到京之日,准其入城治丧。所有任内处分,悉予开复。应得恤典,该部察例具奏。”赐祭葬,谥文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