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5年土地财产法令》(英语:Real Property Act 1845;8 & 9 Vict c 106)是英国国会的一项法令,旨在规管土地的售卖转让。
该法令第3条订定,“受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租契……除非另有契据,在法律上无效”。
第5条推翻了一项普通法规则,即除非在经盖印章的的双联契(indenture)中指明,任何人不得直接获得土地权益。
第6条述明,或有权益(contingent interest)是完全可转让的。
《1845年土地财产法令》(英语:Real Property Act 1845;8 & 9 Vict c 106)是英国国会的一项法令,旨在规管土地的售卖转让。
该法令第3条订定,“受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租契……除非另有契据,在法律上无效”。
第5条推翻了一项普通法规则,即除非在经盖印章的的双联契(indenture)中指明,任何人不得直接获得土地权益。
第6条述明,或有权益(contingent interest)是完全可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