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美国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是将近62年第一个大幅修正1934年美国通讯法的美国电信相关法令。此条文在1996年1月3日美国第104届国会中通过,并且在同年2月8日由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宣布实施。
1996年美国电信法分成七个章节,分述如下:
该章描述电信业者的一般性责任之轮廓,以及所有地区性电信业者(Local Exchange Carriers,LECs)、其他既有地区电信业者(Incumbent Local Exchange Carriers,ILECs)之义务。
该章描述政府规划广播频谱的执照与权利之轮廓,包含发放给现有电视台转成数字电视的广播执照之条文、由此类执照产生的收入使用、广播执照条款、更新广播执照的程序、直接广播卫星服务、自动船只遇险及安全系统,以及空中(over-the-air)接收装置之限制等。
该章描述《有线电视法》的改革事项,如电话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对于电信服务的先占特许权利之规范、视讯节目的接取性、导航设备的可得性等。
该章描述法规的自制限度范围(regulatory forbearance)、双年度法规报告、法规救济、多余的委员会法规与功能之排除。
该章描述以下之规范:有关有线电视的猥亵节目、非订户偷接(scrambling)有线电视频道、偷接成人视讯服务节目、有线电视业者拒绝搭载特定节目、强迫(coercion)及引诱(enticement)未成年人,以及家庭可使用线上机制来保障收看的规定,如包含对于电视制造商使用V-chip技术阻挡色情、暴力节目之需求。
该章描述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以及其他法律在有关家庭直销的地区税率之先占的适用性。
该章描述以下之条文内容:防止透过免付费电话来对于资讯或服务施行不公平的收费、消费者资讯之隐私、线杆附挂(Pole attachments)、设施建置(facilities siting)、无线频率射出标准、行动直接接取长途业者之服务、高阶电信之刺激、电信发展基金、国家教育技术基金公司、因医学目的而使用高阶电信服务之使用报告,以及规划出拨款的依据。
目前实证指出,较小的新进的地区性电信业者(Competitive Local Exchange Carriers,CLECs)面临财务问题时,竞争面也相对迟缓,转而形成这十年内市场的重新整并,如两大CLECs,Teleport Communications Group(TCG)与Metropolitan Fiber Systems(MFS)分别被AT&T与MC/WorldCom合并。
Robert Crandall of the Brookings Institute则陈1996年电信法的强制接取管制条文是没有经济价值的,而且主要维持“电话通讯”与相关非“无线电”的电信业之竞争力业者,为有线电话公司、有线电视公司以及无线业者。
电信法宣称可以促进竞争,然而该法仍然持续从雷根时代起的历史性的产业兼并,譬如大型媒体业者从1983年将近50家减少到1996年的十家,甚至减少到2005年的六家。
社会工作者拉尔夫·纳德认为该法是由政治贿赂而产生公司利益之典型,因为此法授权持有高价执照的广播业者在相对不用任何成本的公共财-空气中广播数字信号。
一项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研究发现,该法导致广播电台业者数量剧烈下滑,甚而导致美国商业电台数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