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1928年5月24日-),浙江玉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生导师。与马克昌共同致力于中国刑法学与世界刑法学的交流,二人并称为“北高南马”。
1951年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达玛亨、尼古拉耶夫和柯尔金,1953年毕业。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
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施行后,他揆度原稿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文化大革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专著。1986年10月其第二部专著《刑法总则要义》付诸铅椠。1986年11月,由其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出版,是中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的学科文献综要性著作。1988年与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989年与马克昌共同主编《中国刑法学》。1993年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1994年6月第三部专著《刑法问题研究》出版。1994年10月,《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1998年与赵秉志合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囊括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种刑事立法文件、历次刑法草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2000年《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出版。
高又与武汉大学马克昌合作主编《刑法学》教科书,因该书的封面为大红色且其普及度较高,该书被称为法学生人手一本的“红宝书”。
高铭暄曾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019年9月16日,被授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曾经在沈阳刘涌案、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中发表过一些争议性观点,并因此在网络上遭到中国大陆某些网民的批评。1997年,他曾参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在中国法律中,属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满14岁女童却被他与其他立法者认为具有从事性交易的能力。他曾回忆“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卖淫的行为,与强奸罪中的受害人相比,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对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并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比较妥当。”此类案件中的受害女童身份被他与其他立法者,由强奸案受害人转化为雏妓。自嫖宿幼女罪启用后,一直为中国社会诟病。
其主要学生有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邱兴隆(湖南大学教授,2017年去世)、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振想(2004年去世)、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