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pay warrant)是民事诉讼上债权人利用公权力(法院)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手段。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所请求的是金钱、可替代物、有价证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发此“支付命令”,用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手段,不必透过诉讼,就可以拥有与诉讼同样效果的特殊程序。
支付命令是民事诉讼上“督促程序”的一环。督促程序故名思义,即是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个法律上的程序。但其债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者是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才行。而且债权人在不需经过诉讼上的言词辩论,仅仅依照债权人的主张,法院向债务人发出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这个附带条件指的是,如果债务人不在支付命令所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便等同于确定判决,具同一效力。这种督促程序适合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预料到债务人应该不会对债务有所争执者。便可透过此种简便的方式,取得执行名义,节省当事人上法院的精力与时间。
声请支付命令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法院应依职权调查,除一般诉讼要件,诸如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权等等事项,声请支付命令本身的要件符合与否。有必要时,亦得讯问债权人。若要件有欠缺,法院应有权限命债权人补正。
此审查是针对债权人所提出的权利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审查通者,法院即可发出支付命令,未通过者,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