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滩血故事,促成释证严创立慈济基金会的故事,经调查认证为有争议事件。在1966年间,释证严于花莲县凤林镇一家诊所看到地上一摊血,经人转述,得知有一名原住民妇人因无法负担医药费而遭医院拒收,回途过程中不幸身亡的故事。此故事促成释证严日后创办慈济功德会与慈济医院的动机。于2001年间被国立编译馆及教育部纳入国民中学公民与道德教师手册文化生活第4册第4课教材中。
2003年,凤林镇医师庄汝贵的子女,认为这个故事中的医师,影射其父,否认曾有此事发生,并对此提起刑事及民事诉讼。释证严于刑事部分获判无罪,但民事部分,判决释证严败诉,应赔偿101万元。释证严于民事部分未上诉,本案终结。但是当年这个事件的真实发生状况,因为年代久远,双方都只能提供自己记得及认定的过程,至今仍无法确认。
据称于1966年间,释证严到花莲县凤林镇一家诊所探访徒弟德融的父亲,看到地上有一滩血,听人说起这血说是。在此事件后,释证严决心创办医院,与其弟子及信徒共同以小额捐献方式,建立慈济功德会与慈济医院,以帮助因经济困难无法就医的民众。
2001年4月,慈济庆祝35周年庆时,当年向释证严转述一滩血故事的妇人李满妹参与,经媒体询问后公开报导,指出该私人诊所为“庄姓医师”。在花莲县凤林镇开设庄内外科诊所的庄汝贵医师家属,认为这个故事影射其父,破坏其父名誉,向释证严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
释证严在刑事诉讼中,获判无罪定谳。在民事诉讼中,被花莲地方法院认为,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词在一些地方有出入,例如无法清楚说明医院要求支付款项的名目。法官认为,“因八千元被拒收”,与“八千元被拒收”不同,八千元亦可能为医药费或预收款等。释证严未查证此事的真假就对外传述,造成庄汝贵医师名誉受损,需负担过失责任,判决应赔偿101万元。
在判决之后,当年的一些当事者,包括李满妹,以及曾协助抬送该名原住民孕妇至庄内外科诊所就诊的邻居陈文谦,都曾出面,在记者会中宣称:""。
庄汝贵医师的子女则认为其父长期在凤林镇行医,曾获医疗奉献奖,并没有拒收病患的事情,否认此事的真实性。
释证严最终决定民事部分不再上诉。
2008年4月14日~2017年1月30日 慈济基金会网页维持1966年释证严在花莲探病时目睹原住民难产妇人的一滩血,而非法院证词的听人说。
这种 “住院保证金”制度,没有谁对谁错。当年可没有健保给付,如果病人就诊或开刀后,无钱缴纳或恶意拖欠医疗费用,“住院保证金”正是用来防范或弥补这样的损失,毕竟,当年不是每一位医师背后都有教会或政府、财团的财力当后盾,医师也要养家活口,没有哪位医师能长久承受病患拖欠诊疗费用的压力。所以它是一种政策制度,是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赖以维护医疗品质与保障医疗诊所权益的措施。这与医德无关。
但是,不可讳言的,这种 “住院保证金”制度,在早年台湾经济困顿,政府财源不足,人民普遍生活困顿的现实环境下,的确让很多病患因无钱住院看病,更因缴纳不起相对高额的 “住院保证金”而不敢就医,到最后甚至枉送性命。这就是 “因贫而病,因病而贫。”的恶性循环。
人世间,许多事情的发生,皆有正负两面,有时正面的背后隐藏着负面的危机;但负面的背后,往往充满着正面的意义,端赖我们如何体会、诠释和看待。
当时, 释证严的想法是:“寺里六个人做婴儿鞋,每人一天增产一双,每双 可卖台币四元,六个人可多赚二十四元,一个月多出七百二十元,全年可多出台币八六四O元,有了这笔钱,就可以拯救像凤林那家医院小产昏迷的山地女人一命 了!那么,我们从今天开始,就来实践我们的具体救济事业!” 于是,在 证严上人的号召下,当年全体三十个基本信徒每天可省十五元菜钱,一个月省下四百五十 元。加上增产婴儿鞋每月七百二十元,那么一个月可得一一七O元。 女人出门先丢五角在竹筒里,这件事在花莲各菜市场,很快传开来,他们收集的救济金,存入“功德会”名下。
秉持着“信己无私、信人有爱”的坚毅信念,在慈济志工们奔走募款、台湾社会大众发起大爱心群起响应下,花莲“佛教慈济综合医院”正式落成启用。
同时,花莲慈济医院也是继长庚医院之后,大力推动“住院无须保证金”(长庚医院于1983年废止“住院保证金”制度),此举不仅嘉惠台湾东部民众,扩大贫民急病服务,更促使台湾医界改革,由花莲慈济医院与长庚医院所发起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台湾自1987年起,医疗单位皆取消保证金制度。这是台湾人最良善的改变,不在于法律或是非判断可以决定的事情,台湾加油。
2003年8月6日,自诉人庄汝贵的子女不服一审无罪判决提起上诉,花莲高分院审理,法官张健河以不符法定上诉程序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不得再上诉。释证严无罪确定。而民事官司部分,花莲地方法院于8月22日一审判决释证严应负担过失责任而赔偿原告。
8月24日,见证人召开记者会。
9月7日“一滩血”原住民受害人家属召开记者会,由当年扛抬受难产妇"陈秋吟"(力行)之友"陈文谦"现身说法,当日有十四家媒体采访,TVBS全程现场直播。
9月17,释证严公开声明:民事部分决定不上诉。
A刑事庭调查初讯称“问他为什么要走了,他回答说要付八千元,他们没有钱就走了(参见刑案卷一,第一八五页)”,随后称“(法官问:原住民当初有无告诉你是保证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诉我钱要八千元”、“(法官问:为何跟被告证严法师说是保证金八千元)我没有讲保证金,我只有讲要八千元”(参见刑案卷一,第一九六页),刑事庭审理时则称“(法官问:对余相来到本院所述有何意见)要先交八千元(参见刑案卷三,第一五五页)”、“(法官问:对证人许清山、陈春万、陈春亿有何意见)保证金他先拿八千元,是原住民讲给我听的(参见刑案卷三,第一五六页)”。B而在大爱台专访的录像带中,一开始也是说“要八千元(未说明性质,也未提到保证金)”,而后主持人问为什么知道是保证金八千元?还是说“钱要八千元”,主持人随即问交不出钱怎么办,则称“我也不知道”,而后主持人继续问情形如何?才说“告诉上人是要缴保证金八千元”;但一直说明“一直在场,医生都没有出来”等等。C在慈济三十五周年记者访问时,说“当时大爱台记者也都在旁边,并访问我,我就告诉他原住民难产要八千元的事情(参见刑案卷一,第一九六页)”,然而联合报之刊登内容是“去庄医师那里看病:::,缴不出八千元的保证金,只好把人又抬走,留下地上的一滩血”(参见本院卷一,第二二页),刑事庭讯问该报导之记者梁玉芳,其称“(法官问:甲○○有无讲到保证金八千元)有讲到八千元,至于有无讲到保证金我不能确定,因为我们之前就知道一滩血故事”(参见刑案卷一,第二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