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死刑案陪审团
✍ dations ◷ 2024-12-22 13:08:53 #死刑案陪审团
死刑案陪审团(英语:Death-qualified jury)是指在美国可以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上述的陪审团,其陪审员须具备下列资格:建立这种陪审团时,在“预备询问(英语:voir dire)”期间,为了产生一个“公平公正”,考虑所有选项,包括死刑和终身监禁的陪审团,因此表达自己反对死刑,而无法或不愿意抛开个人道德或情绪,以支持死刑判决的陪审员需要被排除。表示自己反对死刑,不会被自动取消陪审员资格。一方当事人可以尝试以询问复职该陪审员,例如尽管有个人的信念,他是否还是会考虑死刑判决等。一个过分支持死刑,而因此可能会被排除的陪审员,也可以因为他申明自己愿意坦率考虑终身监禁,而被复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威瑟斯彭诉伊利诺伊州案(英语:Witherspoon v. Illinois)”,391 U.S. 510(1968),和“骆克诉麦克里案(Lockhart v. McCree,476 U.S. 162,1986)”的判决,死刑案陪审团的使用被认为是符合美国宪法的,特别是其中的第六修正案,虽然两个判决中,都没有强制规定死刑案陪审团必须不包含断然不愿意执行死刑判决的陪审员。基于“威瑟斯彭”一案决定了威瑟斯彭的死刑案陪审团的选任程序,在美国,这口语上也可以称为“威瑟斯彭陪审团(Witherspooning a jury)”。死刑信息中心(英语: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在2007年6月9日的一份民调显示,57%的美国人相信他们在死刑案件中,将有资格成为陪审员。一些研究已经发现,死刑案陪审团较少是由女性和少数族群所组成。死刑案陪审团常有类似的效应,即基于种族和性别排除陪审员,而因此被批评,这种排除,在1986年的贝特森诉肯塔基州案(英语:Batson v. Kentucky)中,被判违反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在“骆克”一案中的经验证据(英语:Empirical evidence)还显示死刑案陪审团,比其他陪审员更容易将被告定罪。意即,死刑案陪审员比非死刑案陪审员在评估相同的一个事实时,更有可能投票支持定罪。有论点认为,这是由于死刑案陪审团中,倾向将任何类型的案件,包括不考虑死刑的案件,都呈送有罪判决的人数过多的缘故。
相关
- 耐药性耐药性(drug resistance)是指药物的治疗疾病或改善病人征状的效力降低。当投入药物浓度不足,不能杀死或抑制病原时,残留的细菌可能具有抵抗此种药物的能力。例如细菌可能因抗生
- 希波克拉底“希波克拉底”(古希腊文:Ἱπποκράτης,前460年-前370年),为古希腊伯里克利时代之医师,约生于公元前460年,后世人普遍认为其为医学史上杰出人物之一。在其所身处之上古时代,
- 病毒性疾病病毒性疾病(viral disease;viral infection;infectious disease)发生时,生物体被病原体侵入,感染性病毒颗粒附着并进入易感细胞。病毒性疾病通常通过临床表现来检测,例如发烧前的严
- 芽孢杆菌纲芽孢杆菌纲(学名:Bacilli)是厚壁菌门的一纲,包含有芽孢杆菌目和乳杆菌目两目,其下包含有芽孢杆菌属和其他如李斯特菌属等革兰氏阳性菌。医学导航:病菌细菌(分类)gr+f/gr+a(t)/gr-p(c/gr-o
- 温德尔·梅雷迪思·斯坦利温德尔·梅雷迪思·斯坦利(英语:Wendell Meredith Stanley,1904年8月16日-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印第安纳州里奇维尔,美国化学家,1946年获诺贝尔化学奖。1901年:范托夫 | 1902年:费歇
- 有尾噬菌体目有尾噬菌体目(学名:Caudovirales),caudo由拉丁文的cauda而来,有“尾状”的意思。本目的病毒主要的宿主为细菌和古细菌,感染宿主时会利用尾状的结构,将DNA注入宿主中。在生物技术方
- 760–779医学导航: 产科生理/发育/薄膜(英语:Template:Extraembryonic and fetal membranes)病理/条件源/母体传递(英语:Template:Diseases of maternal transmission), 齐名(英语:Template:
- 胃食道逆流胃食道逆流(英文:Gastroesophageal reflux disease、heartburn reflux,缩写:GERD),或称作胃食管反流病、胃酸倒流等,是指胃酸(有时加上十二指肠液)长期不正常地向上反流进入食道甚至
- 次级代谢产物次级代谢产物(英语:Secondary metabolites,又称为次生代谢物、二代谢物)是不直接涉及到生命正常生长、发育或繁殖的有机化合物。不像初级代谢产物,缺少次级代谢产物不会导致立即
- 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