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论(英语:Nullification)在美国宪政历史中,是一种州有权废止或使之作废州认为与联邦宪法(也与州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废止论之理论从未被联邦法院于法律上被支持。
废止论的理论基础在于一种观点,即各州基于互相之间的协议(或“契约”)而成为联邦,并且各州作为联邦政府的创建者,各州有权决定联邦政府的权力限制(范围)。按这样的契约论,各州而非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关于联邦政府权力范围的最终解释权。按这种理论,各州于是可以决绝或废止那些各州认为超越宪法授权的联邦法律。干涉论相关的观点在于,当州认为联邦政府之立法违宪时, 州有权利且有义务干涉并介入。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通过1789年的《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创制了废止论和干涉论。
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不断否决废止论。法院以《宪法》的“最高条款”判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并且根据《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因此,最终有权决定联邦法律的合宪性在于联邦法院,而非各州,各州并未拥有废止联邦法律的权力。
在1798年到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战前,一些州以此威胁或试图废止某些联邦法律。所有这些努力都不合法。《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被其他各州所拒斥。美国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一系列判例中拒绝废止论,包括 Ableman v.Booth 案中 拒绝了Wisconsin尝试废止《逃奴法》的声张。南北战争终结了大部分废止论的企图。
在1950年代,南方各州曾尝试使用废止论和干涉论来阻止其学校进行(种族)整合。最高法院在 Cooper v. Aaron案中明示,各州无权废止联邦法律,因而南方各州遭遇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