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在由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第2章中所授予的。俄罗斯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也批准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部分条款有所保留)。根据《俄罗斯宪法》第1章第15条规定,这些国际公约的效力均高于国内的法律。
在2004年的一份关于俄罗斯现况的报告中,欧洲委员会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指出,自苏联解体以来,虽然俄罗斯的民主远非完美,但它的存在以及进展是不可否认的。
一位隶属于俄罗斯政府的申诉专员弗拉基米尔·卢金(英语:Vladimir Lukin)指出,虽然俄罗斯现在的人权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是这并不是完全消极的,因为在俄罗斯这样一个庞杂的国家中,公民社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
自由之家认为俄罗斯为不自由国家。在2006年,《经济学人》发表了一个关于民主国家评级的报告,俄罗斯在167个国家中名列第102,被定义为“对媒体和其他公民自由进行限制的混合政权”。
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接到控告俄罗斯的案件越来越多。截至2007年6月1日,已有其中的22.5%是针对俄罗斯。
根据多个国际人权组织和俄罗斯国内记者的报告,俄罗斯国内侵犯人权的情况十分严重,包括由警方实施的广泛的和有系统的酷刑。并且,儿童的权益也受到严重侵犯。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调查显示,俄罗斯国内对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也相当严重,对少数民族个人以及集体的杀害屡屡发生。自1992年以来,在俄罗斯全国各地至少有50名新闻工作者被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