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分类,从话本故事演变而来,主要描写作案和断案。因为描写断案(包括破案和判案),其中肯定包含作案;所以只要是描写断案的,都是公案小说。但单写作案、不写断案的,不是公案小说。
宋代大量笔记中提到说公案。罗烨《醉翁谈录》中把小说分为灵怪、烟粉、传奇、公案、兼朴刀、捍棒、妖术、神仙等八类,首次将公案列举为小说的门类之一。在宋代之前未有相关记载,所以将宋代看作是公案小说的重要转折期,将宋代话本包括元代的公案杂剧视为公案小说的萌芽,将先秦时期执法断案记载和魏晋时期志怪、志人小说视为公案小说的源头。
最早的公案小说专集《百家公案》出现于明朝万历廿二年(1594年),白话文写作,共10卷、100则。篇首《包待制出身源流》中作者明确此集目的仅为消遣。
到清朝前期,公案小说开始向章回化、武侠化。代表作如《施公案》,全书8卷97回,初集成于嘉庆二年(1798年),后来一续、再续,至光绪廿九年(1903年)达528回、100万字。正集以公案为主,续集以武侠打斗为主。
晚清因清廷统治已是风雨飘摇,公案小说大多具有强烈的政治化色彩,针砭时弊作用更大于消遣,例如以公案形式写官场贪污的《山阳巨案》、写各级官吏草菅人命的《绿林变相》等。
1916年福尔摩斯为主角的侦探小说开始以文言文方式出版,西洋的侦探小说开始进入中国,公案小说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公案小说研究者,例如黄岩柏认为:公案小说对司法工作人员有参考价值;对于大学中文系学生,有引发“法学兴趣”的作用。
王鼎钧认为,中国的公案小说有太多迷信成分,“包公、彭公那样武断草率,任意推理,信任神话和巧合,过程简单粗糙,也是一种可怕”,公案小说逻辑推理错误百出,远不如欧美的推理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