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规制与处罚及儿童保护法》(日语: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に係る行為等の規制及び処罰並びに児童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 ?,平成11年法律第52号)是一条为了取缔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而制定的日本法律。其原名为《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成功后便改用现行名称。它可简称为《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禁止法》、《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处罚法》、《儿童色情制品禁止法》、《儿童色情制品法》、《儿童色情法》。
此一法律规管及处罚与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行为,及制定了受到相关行为影响的儿童的保护措施,以“拥护儿童的权利”为目的(第一条)。立法动机在于特显性剥削及性虐待儿童的严重性,使日本跟国际标准接轨。此外,此一法律对儿童的定义为“未满18岁者”(第二条)。此一定义是为了配合《儿童福祉法(日语:児童福祉法)》及《儿童权利公约》而下的。根据法例,在日本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予他人,或公然展示上述制品,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0日圆及监禁5年。单纯持有相关制品亦属违法,最高可判处罚款1,000,000日圆及监禁1年。
日本漫画家及动画监督一般会反对把此法律扩展至ACG产业,因为这样会具有高度歧义性及损害表达自由。当中某些更以《哆啦A梦》为例,指静香的洗澡画面有机会使整部作品错误认定为“儿童色情制品”。此外即使没直接定为非法,但仿真儿童色情制品及年少偶像产业在日本仍有争议,当中有意见认为应以此法全面禁止之。2000年至2003年间,因触犯此法而被捕者有增加趋势,从777人增至1374人。
1996年,各国在斯德哥尔摩参与了首届“反对商业性剥削儿童”的国际会议,当中日本受到很严厉的批评,各国在会议上指责日本的儿童卖淫问题很严重;欧洲流通的儿童色情制品有8成为日本制作。而当时,援助交际亦在日本成为社会问题。1998年,在自由民主党、社会民主党、先驱新党三党跨党派的支持下,《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法》正式通过,成为法律。
1999年5月26日该法律正式颁布,同年11月1日实行。之后于2004年,它在附例六的基础上有所修正,把以电脑散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明文禁止。
2008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日本分部呼吁当地政府,把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定为非法,并把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扩至以儿童为性对象的色情动漫。它还呼吁根据现行法律来加强对年少偶像产业的规管。同时美国驻日大使表示,日本缺乏限制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法律,阻碍了相关国际调查的进行。同年6月,自民党及公明党在众议院提出了修订议案,把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定为非法,但民主党在2009年提出了不同版本的草案,最后两个草案皆因众议院解散而要废止。在2009年8月的众议院大选期间,候选人以书信形式回答了民间组织的质问,结果显示他们对于这项议题的取态没有一个广泛的共识。
201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此法的修订草案,当中的修改如下:
在检讨这条法例时,日本国会议员曾就著“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仿真儿童色情制品”等问题进行讨论。此外亦有议员提出青少年应拥有性自主权,以此质疑把定义扩至以青少年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正当性。自民党党内也有把保护对象定为所有未满18岁者为过宽的声音。
法例中其中一个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如下:“以使人出现性兴奋的方式,来展示不穿部分或全部衣服的儿童”。相关定义被指过分模糊。在2009年6月26日的法务委员会会议中,1991年发售的宫泽理惠的阴毛露出全裸写真集《Santa Fe》便激起了争议,因其在拍摄时称自己为17岁,但实际为18岁。自民党议员叶梨康弘对此表示:“若不清楚某制品是否属于儿童色情制品的话,那就当然要丢掉它。”。这引发了社会对《Santa Fe》是否属儿童色情制品的疑问。保坂展人议员在博客上质疑“尊尼事务所、《五个扑水的少年》……连带我儿子的照片都是儿童色情制品吗?”,并批评这已超过使“出演者的人权得到维护”的目的。
2014年的修订草案把此法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收窄。
法案当初提出时,所涵盖的范围除了真实的儿童所出演的制品外,亦包含纯绘制的儿童色情制品。但在漫画业界的反对之下最终不涵盖之。
但之后在2005年,法务大臣森山真弓(日语:森山眞弓)及一众议员开始主张应加强规管纯绘制的仿真儿童色情制品。因此到了2008年,自民党及公明党提出的修订草案中包含了政府“应调查及研究漫画、动画、计算机生成的……仿真儿童色情映像”跟儿童性虐待的关系,并在3年后检讨调查结果,必要时则采取措施。最后草案因众议院解散而要废止。
这一问题于2014年终得到共识。重视表达自由的民主党、连结党在与另外三党(公明党、自民党、日本维新之会)协商后,一致决定在法例中不把仿真儿童色情制品视为规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