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官,亦称法司,是琉球国朝廷的最高执政机构,也是这个机构所有官员的官职名称。琉球共设三司官三人,称号为“某某亲方”。三位三司官分别监督“用意方”(管理国家财产和山川的治理)、“给地方”(管理给与役人俸禄和旅费)、“所带方”(管理租税和国库的出纳)三个物奉行所。
三司官的官阶由正一品至从二品,这是琉球士族中最高的官阶,相当于中国和日本的三公或三师。虽然在三司官之上还有摄政,但摄政一般不参与政治活动,因此三司官是琉球国实质上的最高级别官员。
三司官由王族、上级士族共约二百余名投票选举产生。王族成员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所有三司官的候选人必须是出生在首里城的上层阶级,拥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而且精通文学、伦理、经济、治国的儒家学者。这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些相像,但三司官的选举没有科举考试那样严格。
第二尚氏王朝时期,翁氏、马氏、毛氏池城家和毛氏丰见城家四家三司官辈出,时人将他们与王族的分家向氏并称为“五大姓”、“五大名门”。
据《中山世谱》记载,三司官一职早已有之,原称“阿司多部”,至明末,改称“法司”。但三司官拥有较高的政治权力始于第二尚氏王朝时期。1556年,年幼的尚元王登上王位。因尚元王是哑巴,群臣推举德高望重的大臣毛龙唫等三人代理尚元王管理国家。从此以后,三司官成为执政之臣。1571年尚元王死去,但三司官这一统治机构却被保留了下来。
1609年萨摩入侵琉球之后,萨摩藩派兵监督琉球国政,琉球王的权力被完全架空。1611年,萨摩与琉球签订了《掟十五条》(http://www.ne.jp/asahi/okinawa/hiro/okite15.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三司官一职只能由倾萨摩派人士出任。此后,三司官名义上是独立琉球国的高级官员,实际上已沦为萨摩藩统治琉球的代理人。
1879年琉球处分,琉球被日本灭掉,改为冲绳县。三司官的权力被完全剥夺,但明治政府同意琉球国上层阶级维持他们的特权。华族令颁布后,原琉球的三司官都被列入日本华族。